税捐稽征
新竹县政府税捐稽征局表示,为鼓励民众寒冬送暖,发挥爱心,特定于11月28及29日两日,每日上午8时至中午12时止,办理“乐捐发票6张送水果月历一份”活动。 税捐局进一步说明,民众凭100年11~12月未打印买受人之个人消费统一发票6张,即可兑换一份月历,每人限兑换一份,每天兑换数量有限,兑完为止,兑换地点为该局(竹北市光明六路6号)一楼大厅服务台及竹东分局(竹东镇杞林路71号)服务台,此二日月历若兑换完毕将于该局网站公告兑毕讯息。本活动搜集之统一发票将全数转赠公益慈善团体,欢迎民众踊跃兑换,发挥您的爱心
张贴者:2013年7月21日 下午8:39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已更新 2013年7月21日 下午8:39 ] 财政部本(19)日发布令释,未设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于地价税缴款书合法送达后申请分单缴纳,如其公同共有关系所由规定之法律或契约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权利义务范围,经稽征机关查明属实者,准就该申请人(潜在)应有权利部分分单缴纳,惟依法各公同共有人对全部应纳税捐仍负连带责任。上述分单缴纳税款之限缴日期,以原核定限缴日期为准。另原缴款书既已合法送达,且该核课行政处分与法并无不合,应不再重为行政处分
板桥区某银行代理人梁先生问:因业务需要,可否向国税局调阅客户之报税资料? 北区国税局板桥分局答复:依税捐稽征法第33条第1项规定,税捐稽征人员对于纳税义务人之财产、所得、营业及纳税等资料,除纳税义务人本人或其继承人、经授权之代理人或辩护人、税捐稽征机关、监察机关、受理有关税务诉愿或诉讼机关、依法从事调查税务案件之机关、经财政部核定之机关与人员、债权人已取得民事确定判决或其他执行名义者外,应绝对保守秘密。该银行并非该公司之代理人,亦非持有民事确定判决或其他执行名义之债权人,故无法提供给该银行。该局再次提醒,非上开人员或机关,国税局不会提供课税资料,以保护纳税人资料及权益
新竹县政府税捐稽征局表示,本县今(108)年房屋税因房屋标准单价表调整自105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减轻纳税义务人财务负担,已订定“受理民众申请108年房屋税延期或分期缴纳作业原则”,民众 108年之房屋税每户应纳房屋税额较原按73年函颁标准单价表核计税额增加新台币(以下同)1万元以上者,可在收到房屋税缴款书后,于缴纳期间届满(今年5月31日)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 该局说明,为减轻纳税义务人财务负担,协助纳税义务人因房屋标准单价表调整而发生缴纳困难的民众顺利缴纳税款,对符合下列条件之民众给予延期或分期缴纳: (一)税额增加1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就增加之税额得延期1至2个月或分2至3期。 (二)税额增加在5万元以上,未达10万元,就增加之税额得延期1至3个月或分2至4期
请问移送贵分署执行案件之执行期间有几年?我的欠税案件依贵分署给我的通知系八十一年度之综合所得税欠税案件,我早就忘记了请问怎么现在才执行? 依行政执行法第七条之规定,执行期间自移送执行时起算原则上系五年,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移送地方法院财物法庭执行之案件,执行期间依行政执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算,台端主张八十一年度之综合所得税欠税案件何以现在才执行,经查移送机关系在法定之核课期间(原则上有五年,例外可到七年)内发现台端有欠税(如系在八十五年发现限缴期限为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而台端合法收受送达逾期未缴纳,移送机关于征收期间(税捐稽征法二十三条请参照)届满前(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前)移送本分署执行,依法尚无不合。
陈先生所有的房屋是店面式透天厝,原本在骑楼摆摊做小生意,近日骑楼恢复供公众通行,陈先生可向税捐处申请房屋使用情形变更以节省房屋税。 高雄市税捐处表示,骑楼是否课征房屋税,以是否供公众通行为判断依据,骑楼供设摊位营业或封闭使用,需计入房屋现值课征房屋税,但是如供公众通行使用,即非属于房屋税课征范围。 该处进一步说明,市民朋友在骑楼设摊营业,应按营业用税率课征房屋税;如将自家骑楼封闭供住家使用,则按住家用税率课征
110年地价税即将于11月开征,土地所有权人持有土地如符合特别税率或减免规定,请赶快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捐稽征机关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明(111)年才能开始适用。 云林县税务局指出,适用地价税特别税率及减免规定的土地(如:自用住宅、工业、巷道、骑楼走廊、寺庙教堂等用地),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应于地价税开征40日前提出申请,而其中以自用住宅用地为民众最常申请的项目,适用税率仅千分之2,相较于一般用地税率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税额相差4倍以上! 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节税效益很大,且核准后如适用要件不变,往后年度免再申请,可继续适用,但须符合下列5项要件,请民众在申请前详加检视,以维护自身权益: 1.户籍登记: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要在该地办妥户籍登记。 2.无出租、营业:地上房屋没有出租也没有作营业使用
民政课:掌理自治行政、土地行政、选务、宗教礼俗、公共造产、教育文化、民防、兵役行政、调解、全民健保、急难救助、医疗补助、图书馆、社区发展等。 财经课:掌理财务、公产及协助税捐稽征等事项、都市计划、建筑工程、公共建设、雨水、污水下水道、交通、观光、水利、简易自来水、建筑管理、违章建筑查报、市场管理、公财管理、公共造产、公用事业、公平交易、消费者保护、路灯、农村渔牧生产、农产运销、公园植栽、行道树及水土保持等,举凡财政和建设相关业务一并归属之。 环保课:掌理环保相关业务、公物整理、公害防治、垃圾清运、资源回收等
有民众反映,父亲所有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因父亲2020年死亡由他来继承,近来接获税务局寄发之地价税自用住宅优惠税率申请辅导函,因户籍一直设于该地,使用情形未变更,却要重新申请才能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感觉非常困惑。 桃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民众的地价税原按自用住宅优惠税率计征,如因继承、赠与或买卖等原因移转,虽户籍仍设籍于该地,因课税主体(土地所有权人)已变更,新土地所有权人如欲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仍需审核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关规定,所以仍须重新提出申请。 税务局提醒,新土地所有权人,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规定,请记得于2020年9月22日前(地价税开征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提出申请,当年度才可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逾期申请者,自申请之次年开始适用
101.11.29-财政部、行政院卫生署及内政部会衔发布“具宗教性质之医疗财团法人符合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认定基准” 张贴者:2012年11月30日 上午1:14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已更新 2012年11月30日 上午1:14 ] 财政部表示,为使宗教团体或具宗教性质社会福利事业捐助成立医疗财团法人之医院,于适用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所称“业经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有一致性准据,该部与行政院卫生署、内政部于11月28日会衔订定发布“具宗教性质之医疗财团法人符合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认定基准”,自102年期(课税所属期间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起之房屋税案件开始适用。 财政部说明,依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业经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完成财团法人登记者,其直接供办理事业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征房屋税。由于现行稽征实务上,对于宗教团体或具宗教性质之社会福利事业捐助成立,向行政院卫生署立案为医疗财团法人之医院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得否依上开规定免征房屋税之认定不一致,行政院前邀集该部、行政院卫生署、内政部及法务部等共同研商订定上开基准,供稽征机关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