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据
(一)本府前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之授权,于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订定发布“台北市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设置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俾台北市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以下简称本会)之设置有所准据。嗣为因应实务需要,历经三次修正在案。 (二)本会之委员除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外,其余委员应由教育局就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定人员聘(派)兼之,而非由教育局局长以其个人名义聘(派)兼之,爰予修正;同条第二项“经市长解聘”等文字则修正为“经教育局解聘”,俾与委员聘(派)之权责机关相符
陈前总统于104年1月5日获准保外医治,并于同年2月5日第1次展延保外医治至5月4日,期间台中监狱,分别于2月25日、3月26日及4月27日计3次派员前往其住处访视,以了解其健康状况及治疗情形。 第1次展延期限即将于5月4日届满,本署综合前述访视结果及104年2月至4月高雄长庚纪念医院诊断证明书、病情评估表、医疗计划书等,认其病况未明显改善,仍符合监狱行刑法第58条“在监不能为适当医治”与本署保外医治审核参考基准第5点“病情复杂,难以控制,随时有致死之危险”之状况,核准陈前总统第二次展延保外医治三个月,至8月4日为止。展延期间将由本署台中监狱持续派员查看陈前总统病情变化,以为后续办理终止或展延保外医治之准据
系指于基金运用年度开始前,搜集国内外财经资讯,对未来各项经济金融情势详慎加以研判,并衡量各期投资,规划整体可接受风险水准及最适资产组合,以规范该年度的投资方向及操作策略,如收益目标、达成目标之投资策略及限制等,俾作为年度基金运用之基本准据。退抚基金之投资运用方针,系依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条例第6条第3项第1款规定,基金管理会于年度开始前应订定运用方针,提基金监理会复核后据以遵行。又依该条例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本条例第6条第3项第1款规定,基金管理会应于年度开始前6个月拟订年度运用方针编制收支预算,报请基金监理会复核”
“有土斯有财”是国人传统的观念,购置不动产乃民众一生中的大事,由于不动产交易过程涉及法令与事务繁杂,非一般社会大众所能充分了解,在讲究专业分工的多元化社会,国人多透过不动产交易服务业,例如不动产经纪业、经纪人员、地政士等,来协助完成不动产交易相关行为。又因不动产交易金额庞大,涉及民众财产权益至巨,消费纠纷时有所闻,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当事人权益,爰积极推动不动产交易辅助行业之法制化作业,分别于88年及90年完成公布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及地政士法,藉以落实不动产经纪业、经纪人员及地政士之管理与辅导,并严谨审查不动产经纪人员专业训练机构团体之认可,强化其训练品质,提升不动产经纪人员之素质。 另为促进不动产交易契约公平合理,避免交易纠纷,陆续研(修)订各类与不动产交易相关之定型化契约书范本暨其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提供社会各界参考,作为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签约之准据
101.06.13-发布“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大客车及货车马达马力约当排气量表” 张贴者:2012年6月13日 下午5:48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2年6月13日 下午5:49 ]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为鼓励使用低污染车辆,达成节能减碳、环境永续及电动车产业发展等政策目标,使用牌照税法第5条第2项增订“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于本项规定生效日起3年内,得对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汽车免征使用牌照税,并报财政部备查。”规定,业经 总统于101年1月4日公布,自同年月6日生效。目前已有台北市等20个县市依据该规定,订定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汽车免征使用牌照税,并经财政部同意备查
很抱歉,网站的某些功能在JavaScript没有启用的状态下无法正常使用。 脸书分享(另开新视窗) 噗浪分享(另开新视窗) Line分享(另开新视窗) 本出版品是重要的联合后勤系列丛书。它为联合作战中后勤计划执行和评估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
101.11.29-财政部、行政院卫生署及内政部会衔发布“具宗教性质之医疗财团法人符合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认定基准” 张贴者:2012年11月30日 上午1:14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已更新 2012年11月30日 上午1:14 ] 财政部表示,为使宗教团体或具宗教性质社会福利事业捐助成立医疗财团法人之医院,于适用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所称“业经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有一致性准据,该部与行政院卫生署、内政部于11月28日会衔订定发布“具宗教性质之医疗财团法人符合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认定基准”,自102年期(课税所属期间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起之房屋税案件开始适用。 财政部说明,依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业经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完成财团法人登记者,其直接供办理事业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征房屋税。由于现行稽征实务上,对于宗教团体或具宗教性质之社会福利事业捐助成立,向行政院卫生署立案为医疗财团法人之医院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得否依上开规定免征房屋税之认定不一致,行政院前邀集该部、行政院卫生署、内政部及法务部等共同研商订定上开基准,供稽征机关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