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6.13-发布“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大客车及货车马达马力约当排气量表”
张贴者:2012年6月13日 下午5:48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2年6月13日 下午5:49 ]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为鼓励使用低污染车辆,达成节能减碳、环境永续及电动车产业发展等政策目标,使用牌照税法第5条第2项增订“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于本项规定生效日起3年内,得对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汽车免征使用牌照税,并报财政部备查。”规定,业经 总统于101年1月4日公布,自同年月6日生效。目前已有台北市等20个县市依据该规定,订定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汽车免征使用牌照税,并经财政部同意备查。
该署进一步说明,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大客车目前已研发上路,该等车辆目前系供作公共汽车,依使用牌照税法第7条第1项第10款专供大众运输使用之公共汽车规定,免征使用牌照税。为使后续非属免税范围大客车使用牌照税之课征有所准据,财政部已研拟“完全以电能为动力之电动大客车及货车马达马力约当排气量表”,将于明(1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