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前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之授权,于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订定发布“台北市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设置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俾台北市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以下简称本会)之设置有所准据。嗣为因应实务需要,历经三次修正在案。 (二)本会之委员除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外,其余委员应由教育局就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定人员聘(派)兼之,而非由教育局局长以其个人名义聘(派)兼之,爰予修正;同条第二项“经市长解聘”等文字则修正为“经教育局解聘”,俾与委员聘(派)之权责机关相符。 (三)依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长兼任,综理会务推动。为符本会实际运作之需要,爰将本会执行秘书一职,由现行规定之“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长兼任”,修正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科股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