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桥区某银行代理人梁先生问:因业务需要,可否向国税局调阅客户之报税资料?

北区国税局板桥分局答复:依税捐稽征法第33条第1项规定,税捐稽征人员对于纳税义务人之财产、所得、营业及纳税等资料,除纳税义务人本人或其继承人、经授权之代理人或辩护人、税捐稽征机关、监察机关、受理有关税务诉愿或诉讼机关、依法从事调查税务案件之机关、经财政部核定之机关与人员、债权人已取得民事确定判决或其他执行名义者外,应绝对保守秘密。该银行并非该公司之代理人,亦非持有民事确定判决或其他执行名义之债权人,故无法提供给该银行。该局再次提醒,非上开人员或机关,国税局不会提供课税资料,以保护纳税人资料及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