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政府税捐稽征局表示,本县今(108)年房屋税因房屋标准单价表调整自105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减轻纳税义务人财务负担,已订定“受理民众申请108年房屋税延期或分期缴纳作业原则”,民众 108年之房屋税每户应纳房屋税额较原按73年函颁标准单价表核计税额增加新台币(以下同)1万元以上者,可在收到房屋税缴款书后,于缴纳期间届满(今年5月31日)前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

该局说明,为减轻纳税义务人财务负担,协助纳税义务人因房屋标准单价表调整而发生缴纳困难的民众顺利缴纳税款,对符合下列条件之民众给予延期或分期缴纳:

(一)税额增加1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就增加之税额得延期1至2个月或分2至3期。

(二)税额增加在5万元以上,未达10万元,就增加之税额得延期1至3个月或分2至4期。

(三)税额增加在10万元以上,未达30万元,就增加之税额得延期1至4个月或分2至5期。

(四)税额增加在30万元以上,就增加之税额得延期1至5个月或分2至6期。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利用该局服务电话(03)5518141转710至715或720至724、竹东分局(03)5969663转210、213至215分机,将有专人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