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々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ㄨ、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I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 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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