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移送贵分署执行案件之执行期间有几年?我的欠税案件依贵分署给我的通知系八十一年度之综合所得税欠税案件,我早就忘记了请问怎么现在才执行?

依行政执行法第七条之规定,执行期间自移送执行时起算原则上系五年,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移送地方法院财物法庭执行之案件,执行期间依行政执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算,台端主张八十一年度之综合所得税欠税案件何以现在才执行,经查移送机关系在法定之核课期间(原则上有五年,例外可到七年)内发现台端有欠税(如系在八十五年发现限缴期限为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而台端合法收受送达逾期未缴纳,移送机关于征收期间(税捐稽征法二十三条请参照)届满前(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前)移送本分署执行,依法尚无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