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0450746
台中讯政府机关不具营利性质,一般大众多认为没有课税的问题
(台中讯)政府机关不具营利性质,一般大众多认为没有课税的问题,殊不知政府机关销售货物或劳务,或购买国外劳务仍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征营业税,并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为纳税义务人。又同法第6条第2款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亦为营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