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期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财务报告之编制,应依本条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之;其未规定者,依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办理。 前项所称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二会计年度起,系指经本会认可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及解释公告
游艇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游艇所有人未依限申请注销登记或注册及缴销证书,而无正当理由者,航政机关得径行注销证书并公告之: 一、依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缴销而未依限缴销,且无正当理由者。 二、因强制执行、行政执行、没收或没入,致证书登载游艇所有人变更,经航政机关通知原所有人于一个月内办理缴销,届期未办理者。 三、办理所有权继承登记后,经航政机关通知继承人于一个月内办理缴销,届期未办理者
【修正劳动基准法条文-修正公布第 80-1 条条文】 【🧨11/1考试通过的重要关键课程。🔜即将开班,请分享,谢谢🌠】 违反本法经主管机关处以罚锾者,主管机关应公布其事业单位或事业主之名称、负责人姓名、处分期日、违反条文及罚锾金额,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应按次处罚。 主管机关裁处罚锾,得审酌与违反行为有关之劳工人数、累计违法次数或未依法给付之金额,为量罚轻重之标准
内政部新修正“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等规定9月1日生效,新版租约规范电费不能高于台电所定当月用电量最高级距的每度金额,以及房客若有长期医疗需求,可提前终止租约。 内政部下午透过新闻稿表示,为加强保障房屋租赁双方权益,新修正的“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及“住宅租赁契约应约定及不得约定事项”9月1日生效。 内政部指出,新版的住宅租赁契约较过去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东向房客收取的电费额度,应区分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费额都不能超过台电公司所定当月用电量最高级距的每度金额
“试用期”是否有法律依据?试用期解雇是否须遵守劳基法规定? 雇主在聘用新人时,常常会约定期间不等的“试用期”,不过劳动基准法并没有针对试用期有任何的规定,实务是否承认试用期的约定呢?而试用期间解雇,是否受劳基法的限制呢?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6年9月3日台劳资二字第035588号函释:“劳资双方依工作特性,在不违背契约诚信原则下,自由约定合理之试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故主管机关系承认试用期的存在。 试用劳动制度,是雇主用以评价试用劳工之职务适格性及能力,作为考量缔结正式劳动契约与否,且存续期间较为短暂之定期性、实验性约定
小玉为“欣欣大厦”之住户 ,其在刚搬进去住的时候就收养了一只流浪狗Lucky,目前已养了5年,但没想到最近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订定了“本大厦禁止住户饲养任何动物”之规约 ,之后管委会就依照新规约之规定,要求小玉不得再饲养Lucky,请问,管委会之主张是否合法? (一)管委会可以禁止住户养动物吗?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4项规定:“住户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规约另有禁止饲养之规定时,从其规定。”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第3款规定:“规约除应载明专有部分及共用部分范围外,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于规约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户饲养动物之特别约定
申请本法各项登记之期限、应检附之文件与书表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登记之申请,得以电子方式为之;其实施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前二项之申请,得委任代理人,代理人以会计师、律师为限
主旨:关于“被处分人为自然人或公司筹备处时,则其嗣后成立之公司再为相同行为时,本会是否可迳依公平交易法第41条后段加以处分”,如说明一,请 查照。 一、有关“被处分人为自然人或公司筹备处时,则其嗣后成立之公司再为相同行为时,本会是否可迳依公平交易法第41条后段加以处分”乙案,业经本会第181次委员会议决议如次: (一)被处分人为自然人,其嗣后依法成立之公司再为相同行为时;因该公司具有法律上之独立人格,其与单纯被选任为法人代表人之自然人,系各别之权利义务主体者有所不同,不容混为一谈。故法人有违法行为而应处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其代表人应受处罚外,不得以其代表人为处罚之对象,行政法院著有判例(参照50年第110号判例)
Q:若当事人表达拒绝行销时,非公务机关是否可以基于契约关系而继续对当事人进行行销? 非公务机关利用个人资料从事商品行销时,无论系特定目的内或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个人资料保护法赋予当事人拒绝接受行销之权利,以保障其免受行销之打扰;当事人表达拒绝接受行销之意思表示时,非公务机关应即停止再利用其个人资料进行行销,尔后亦不得再利用其个人资料进行行销。倘非公务机关违反“应即停止利用其个人资料行销”之义务,其法律效果系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直辖市、县(市)政府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8条第3款参照)。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公立或法人所设医院附设之门诊部,属医院之扩充,应依医院设立或扩充许可办法规定办理。 前项门诊部与医院为同一直辖市、县(市)行政区域者,无需另行请领开业执照;非属同一行政区域者,应分别向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请领开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