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新修正“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等规定9月1日生效,新版租约规范电费不能高于台电所定当月用电量最高级距的每度金额,以及房客若有长期医疗需求,可提前终止租约。
内政部下午透过新闻稿表示,为加强保障房屋租赁双方权益,新修正的“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及“住宅租赁契约应约定及不得约定事项”9月1日生效。
内政部指出,新版的住宅租赁契约较过去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东向房客收取的电费额度,应区分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费额都不能超过台电公司所定当月用电量最高级距的每度金额。
台电每月用电度数费用分为,夏月(6月1日至9月30日)及非夏月(10月1日至隔年5月31日),以每月用电121度至330度以下为例,夏月每度2.38元,非夏月每度2.1元。
房客如因疾病、意外而有长期疗养的需要,经医疗机构出具6个月以上诊断证明者,可主张提前终止租约;在房东修缮住宅期间致不能居住,房客也可主张扣除全部或部分租金。
此外,新版租约也将常见的租屋纠纷问题纳入规范。房东部分,修正重点包括出租人于租赁期间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调涨租金,另于签约时,应出示有权出租住宅的证明文件,说明房客负责修缮的项目及范围,并应于租赁期间保持住宅合于居住使用;租赁关系消灭后,房客遗留物经房东催告后,若仍不取回,可予以抛弃。
房客部分,新版租约中修正内容包括房客不得擅自变更作非住宅使用、签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妥善保管使用租赁住宅、有转租情形应于转租后30日内通知出租人。
内政部提醒,新版租约上路后,若遇有新签订契约内容与规定不符部分,可要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绝签约,以保障自身权益;另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租约内容与规定不符部分,经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可处新台币3万元至30万元罚锾。(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