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游艇所有人未依限申请注销登记或注册及缴销证书,而无正当理由者,航政机关得径行注销证书并公告之:
一、依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缴销而未依限缴销,且无正当理由者。
二、因强制执行、行政执行、没收或没入,致证书登载游艇所有人变更,经航政机关通知原所有人于一个月内办理缴销,届期未办理者。
三、办理所有权继承登记后,经航政机关通知继承人于一个月内办理缴销,届期未办理者。
四、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后,经航政机关通知原所有人于一个月内办理缴销,届期未办理者。
前项公告,应于航政机关公告处所及网站为之,其内容应载明船名、游艇所有人、证书名称、证书序号等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