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劳动条件发生变化时,如遇以下几种情况,劳动合同都可以变更的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
为做好《民法总则》宣传贯彻工作,促进部直属机关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民政部于7月27日下午举办法律大讲堂活动,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就《民法总则》专题授课。民政部副部长宫蒲光,部党组成员、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詹成付出席。活动由宫蒲光副部长主持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在他们看来,被视为中国“好人法”的正式实施,将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路见危难,伸出援手”,同时对“英雄流血又流泪”说“No”。 “第184条回应了近几年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社会热点问题
长辈去世前有录音录影要把财产给谁具法律效益吗? 我丈夫是二儿子,他母亲去世后继承第一顺位是他父亲跟子女,但他母亲生前有录音录影说要把财产给在外认的干儿子,请问这样具法律效益吗?还是这就是遗嘱? 口授遗嘱-依据民法第1195条: 限于遗嘱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遗嘱才能使用,而纪录方式共有两种。其中录音的程序如下: 1.遗嘱人指定两人以上见证人,用录音的方式全程纪录。 2.内容需包含遗嘱人口述自己姓名、遗嘱内容以及年、月、日
一般出版发行契约上,常见作者与出版社针对“著作物”作各种权利义务的约定,例如“甲方(作者)同意将本著作物之所有权让与乙方(出版社)”。其实,“著作”与“著作物”并不一样。“著作”是人类智慧创作的表达,属于没有形体的财产,所以著作权法特别赋予“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因此又属于“无体财产权”;至于“著作物”,则是和汽车、电视一样,属于具有形体的财产,是透过民法来保护其“物权”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47~54年)第 332- 租赁物为不动产者,因其价值之升降,当事人固得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 声请法院增减其租金,但在未声请法院增减其租金以前,原约定之租金额 ,并不因租赁不动产价值之升降,而失其拘束双方当事人之效力
南投县政府税务局表示,民法成年年龄下修为18岁,于今(1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成年人除了可以自行开立银行账户、办信用卡、申办移动支付等外,在租税层面更与大家的权益利害相关。 在地方税部分,房屋税、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税目受到影响,说明如下: 一、房屋税:房屋税符合自住住家用规定者,可适用1.2%优惠税率,其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内。从今年元旦起,满18岁的成年子女,就可以另归户计算户数
有多块土地共有时,在没有办法达成分割协议的情况下,如何合并分割? 大家好,我们今天要来和大家讨论,关于“土地合并分割”的法律问题,如果有多块土地和他人共有,当各个共有人间无法就土地分割达成一致的协议时,此时,共有人视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并分割”,避免各宗土地因独立分割,而造成土地细分等不利各共有人的情况。 小美有A、B两块土地,A地与三郎家族共有,小美的持份为2/3、三郎家族每人的持份为1/9;B地与四超人家族共有,小美的持份为3/4、四超人家族每人的持份为1/16。 今天如果小美想要将A、B两块土地好好整理一番,但却没有办法与三郎、四超人家族取得一致的分割共识时,小美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割的诉讼吗?法院又会如何审理呢? 第5项:共有人相同之数不动产,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共有人得请求合并分割
依民 法第759条之1第1 项规定,推定登记权利人适法有此权利,此项 登记之推定力,登记名义人虽得对其他任何人主张之,惟于物权 变动登记之当事人间,包括其概括继受人就该物权变动之存否, 不得援用登记之推定力,以对抗真正权利人 按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公示之方法,经登记之不动产物权,依民 法第759条之1第1 项规定,推定登记权利人适法有此权利,此项 登记之推定力,登记名义人虽得对其他任何人主张之,惟于物权 变动登记之当事人间,包括其概括继受人就该物权变动之存否, 不得援用登记之推定力,以对抗真正权利人。原审既认系争土地 原为上诉人之前身许氏宗祠所有,于58年6 月30日以买卖为原因 登记于许乃潭名下,再由被上诉人继承取得,依上说明,被上诉 人即不得对上诉人主张所有权登记推定之效力。原审未见及此, 竟谓依民法第759条之1第1 项规定,应合法推定系争土地系许乃 潭所有,上诉人所提出之证据不足推翻许乃潭系以买卖关系取得 系争土地所有权之推定,而为不利上诉人之认定,于法已有未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