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 法第759条之1第1 项规定,推定登记权利人适法有此权利,此项 登记之推定力,登记名义人虽得对其他任何人主张之,惟于物权 变动登记之当事人间,包括其概括继受人就该物权变动之存否, 不得援用登记之推定力,以对抗真正权利人
按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公示之方法,经登记之不动产物权,依民 法第759条之1第1 项规定,推定登记权利人适法有此权利,此项 登记之推定力,登记名义人虽得对其他任何人主张之,惟于物权 变动登记之当事人间,包括其概括继受人就该物权变动之存否, 不得援用登记之推定力,以对抗真正权利人。原审既认系争土地 原为上诉人之前身许氏宗祠所有,于58年6 月30日以买卖为原因 登记于许乃潭名下,再由被上诉人继承取得,依上说明,被上诉 人即不得对上诉人主张所有权登记推定之效力。原审未见及此, 竟谓依民法第759条之1第1 项规定,应合法推定系争土地系许乃 潭所有,上诉人所提出之证据不足推翻许乃潭系以买卖关系取得 系争土地所有权之推定,而为不利上诉人之认定,于法已有未合 。次按法院认定当事人所争执之事实,应依证据,此证据不以直 接证据为限,如能以间接证据证明间接事实,且综合诸间接事实 ,得以在符合论理及经验法则下,推认待证事实为真实者,亦无 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