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47~54年)第 332-
租赁物为不动产者,因其价值之升降,当事人固得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 声请法院增减其租金,但在未声请法院增减其租金以前,原约定之租金额 ,并不因租赁不动产价值之升降,而失其拘束双方当事人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