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前项损害赔偿,被害人得依下列规定择一请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请求
【导语】突然有一天,你会明白,学历提升的学费,只不过是一个月的收入,没学历找工作,考资格证都会碰壁,你可以不喜欢学历,但是一定要学会利用学历改变生活。 选择难的专业,竞争压力增大,通过考试的概率就会降低,所以我们还是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不仅学习上充满兴趣,考上的概率也大大增加,那么在成人高考专升本的专业中,哪些专业课比较容易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的专业: 政治与外语的考试大家都相同,就没有难度区分。 根据小编多年从业经验了解: 专业课中文科类的试题会比较容易一些,如艺术概论和大学语文,这些门课从小有接触,有一定的基础; 对于理科类专业,理工类考的数学(一)会比经济管理学类和职业教育类考的数学(二)考试内容更多,知识点分布更广; 对于其他科目,如民法、教育理论、生态学基础、医学综合这类专业课的考试比较侧重于记背,由于知识点众多,相对于文科的考试难度会增大
广东成考高起专、专升本考三门、高起本考四门,每门科目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 分。具体考试科目按照考生报考专业和层次而定。具体考试科目如下: 专升本考试科目为三门,分别为政治、英语及一门专业科目,这门专业科目共有8类,分别是大学语文、艺术概论、高数(二)、民法、教育理论、生态学基础及医学综合,考生根据报考的专业选择其中的一门参加考试
金钱消费借贷常伴随抵押权的设定,律师也会建议出借人设定抵押权于债务人提供的不动产上,才能有基本的保障,不过出借人也要注意不动产的价值,以及是否以经被设定前顺位的抵押权,因为还是要考虑拍卖受偿的可能性。 另外消费借贷的时效为15年,如果是没有约定清偿期(还款日)的借贷,是以给付借款时起算;若有约定清偿期,则是届清偿期后起算。若逾15年时效,债务人即可主张时效抗辩拒绝清偿
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孳息,应交付于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应移转于委任人。 受任人本于委任人所授与之代理权,以委任人名义与他人为法律行为时, 固直接对委任人发生效力;若受任人以自己之名义与他人为法律行为,因 而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则须经受任人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将其移转于委任人,委任人始得迳向该他人请求履行
一、依据内政部100年2月8日台内户字第1000018149号书函。 二、依内政部92年9月22日台内户字第0920074547号函释意旨略以,外国人于我国国人配偶死亡后,须有嗣后未再婚且于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子女等情形,其财力证明始得参照国人之配偶身份办理,复依民法第971条规定:“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结婚经撤销者亦同。”,经参酌该条之立法理由,国人配偶死亡,姻亲关系并未随之消灭
壹: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第四条规定: 成立第二条关系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依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之意旨及本法,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我国民法规定之婚姻,指一男一女永久共同生活的适法结合关系,尚无包括同性对象,然而相爱的人不一定是异性,对于城市中的同***,一向秉持着尊重、理解与包容的态度,为尊重多元性别彼此相爱的权利,提供民众申请于户政资讯系统中注记“同***”。 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为国内现有户籍者,应查验其国民身份证;当事人为国内曾有或未曾设户籍者,应查验其居留证、护照)及印章(或签名)
民法修正调降成年年龄,民国112年1月1日起,满18岁就是成年人! 本次民法修正重点主要有2部分: 1.“调降成年年龄”,将成年年龄由20岁调降为18岁。 2.“提高女性最低结(订)婚年龄”,修正为与男性一致,订婚年龄一律为17岁、结婚年龄一律为18岁。 112年1月1日调降成年年龄施行后,满18岁就是成年人,可以独立从事法律行为,不用经法定代理人(通常为父母)同意,可以签契约、买手机、租房子
依据广东省历年的开考安排可知,广东省一年开考3次,分别再1月、3月、10月进行。近期正是2023年1月自考报名阶段,新生预报名将于11月22日-25日进行,报名时间有限,请同学们抓紧时间报名。 近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发布了《广东省2023年1月自学考试网上报名须知》
#什么是代笔遗嘱? #你知道立遗嘱也可能会失败吗!#你知道立遗嘱也可能会失败吗!大家一定觉得都花钱找律师了,怎么可能立个遗嘱还会失败?但过去就 #真的 有长辈自己瞒着孩子找了认识的律师自立遗嘱,当长辈过世后却因立遗嘱的过程瑕疵,导致身前遗嘱不被法院认可,以致身后财产与后事均无法依照长辈的想法执行。 很多人以为找律师写“代笔遗嘱”就完全没问题,事实上即使是律师处理的“代笔遗嘱”,仍有被法院认定无效的! 根据 #民法第1194条:“代笔遗嘱是由遗嘱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使见证人中之一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及代笔人知姓名,由见证人全体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应按指印代之。► #什么状况会无效失败呢? 当有律师承接“代笔遗嘱”后,因“方便行事”自行指定证人,而非立遗嘱人指定,此时就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为法定需要立遗嘱人指定,也就代表 #需要是立遗嘱人信任的人担任证人) 在实务上就曾有证人出面作证,表示 #自己并不认识立遗嘱人 #也没有经过立遗嘱人同意,他只是被律师叫去当证人的!(此证人的说明也将代表那份遗嘱并未按照正常程序,这样的情况就会等同该遗嘱无效) #重点提醒: 代笔遗嘱成立的过程中,必需经立遗嘱人“ #口述遗嘱意旨”,而口述需由立遗嘱人亲自说出来,且不建议由他人拟稿再由立遗嘱人以念的方式说出,而是“以立遗嘱人本人的想法及需求,透过口述方式亲自说出来”,若全部都是代笔人以问答的方式让立遗嘱人以“是、否”的回答,或以“点头、摇头”的方式表达,也“不符合”口述遗嘱的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