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074547
一、依据内政部100年2月8日台内户字第1000018149
一、依据内政部100年2月8日台内户字第1000018149号书函。 二、依内政部92年9月22日台内户字第0920074547号函释意旨略以,外国人于我国国人配偶死亡后,须有嗣后未再婚且于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子女等情形,其财力证明始得参照国人之配偶身份办理,复依民法第971条规定:“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结婚经撤销者亦同。”,经参酌该条之立法理由,国人配偶死亡,姻亲关系并未随之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