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内政部100年2月8日台内户字第1000018149号书函。
二、依内政部92年9月22日台内户字第0920074547号函释意旨略以,外国人于我国国人配偶死亡后,须有嗣后未再婚且于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子女等情形,其财力证明始得参照国人之配偶身份办理,复依民法第971条规定:“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结婚经撤销者亦同。”,经参酌该条之立法理由,国人配偶死亡,姻亲关系并未随之消灭。
三、综上,外籍配偶于国人配偶死亡后,如提出未再婚证明及独立扶养未成年子女之事实,其申请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或归化时,财力证明得参照国人配偶身份办理,前揭未再婚证明得由居住地之邻、里长开具,亦得参酌民法第971条规定,由国人配偶之亲属开具,俾凭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