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通奸”,系指有配偶之人与人通奸。其犯罪之特别要件有二:
1.犯罪主体须为有配偶之人:所称“有配偶”,须其婚姻关系尚存续中而言,如未结婚或已离婚 或一方已死亡者,均非有配偶之人。又如仅有事实上的同居关系,或结婚未具备公开仪式及 二以上证人的形式要件,纵已依户籍法为结婚登记者,仍非犯罪的主体。
2.须有与人通奸的行为:所谓“通奸”,系指和奸而言,即双方同意奸淫。所谓“与人通奸”, 系指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奸而言,且必须异性间的性行为,如在同性之间,仅能发生猥亵 行为,不能论以本罪。至与配偶和奸的第三人,则为**者。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前段之通奸罪;与配偶和奸之第三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后段之**罪,两者均系侵害他人的法益,干扰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足以破坏社会上的善良风俗,依法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