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及补助对象设籍并实际居住本市,育有未满15岁子女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65岁以下配偶死亡,或配偶失踪经向警察机关报案协寻未获达六个月以上。

因配偶恶意遗弃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经判决离婚确定或已完成协议离婚登记,其中以因配偶恶意遗弃协议离婚登记者,以一方曾提起请求同居之诉获胜诉判决或成立诉讼上和解,他方仍具不履行且在状态中者为限;以因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已完成协议离婚登记者,需曾向警察机关、医院或高雄市政府社会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取得家庭暴力事件调查纪录表或经法院开立保护令者为限。

经高雄市政府社会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确定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

因离婚、未婚生子独自扶养18岁以下子女(需具单独对于子女行使监护权)或独自扶养18岁以下父母无力扶养之孙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无工作能力:65岁以上或领有精障手册或中、重度以上其他类别身心障碍手册。 (二)虽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伤病致不能工作。(三)照顾六岁以下子女或孙子女致不能工作:其个人平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

配偶处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一年以上,且在执行中。

第四款所称父母无力扶养,系指父母均因死亡(祖父母需取得监护权)、非自愿失业且未领失业给付(参加就业保险年资未满一年且未领就业保险给付及相关津贴者)、重大伤病、服刑或失踪,致无力扶养子女。

家庭总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过当年度最低生活费2.5倍且未达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1.5倍;全家人口动产(存款、投资...等)一口以内未超过120万元 ,每增加一口增加18万元;全家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合计未超过650万元。

应备资料:

申请人身份证、印章、户口名簿及邮政储金簿封面影本。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警察局受(处)理查寻人口案 件登记表之收执联、离婚判决书、请求履行同居义务诉讼胜诉之判决书或诉讼和解书、家庭暴力事件调查纪录表、家庭暴力事件通报表、保护令、身心障碍手册、在监执行证明书、保安处分处所执行证明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