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者亦同。”,并没有处罚“精神外遇”,但目前在民法上,一般认为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其目的,彼此应互相协力、互守诚信,配偶或介入婚姻关系的第三者如有破坏上述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有可能侵害他方配偶的权利,他方配偶如因此受到侵害,得据以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或请求裁判离婚(备注:刑法第239条已于民国110年6月16日删除,与刑法第239条有关内容不再适用)。
因此当配偶发生“精神外遇”时,对外遇配偶或第三人可能涉及民事上的法律问题,请就以下选项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