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屯稽征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5规定,个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课税所得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征所得税:

(1)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设有户籍、持有并居住于该房屋连续满6年。

(2)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3)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另依据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17点规定:符合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个人与其配偶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者,于适用本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第3目有关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纳所得税规定时,该个人与其配偶得个别认定。

该所表示近日多有民众询问,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分别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依上揭规定除符合个人与其配偶得各自办理综所税结算申报者,该个人与其配偶得个别认定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仍受交易前6年内均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限制,不得分别适用。

举例说明:吴先生105年2月1日购入A自住房地,成本1500万元,于112年1月10日出售,售价2500万元,取得、改良及移转的费用100万元,土地涨价总数额10万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税优惠适用条件,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吴先生于112年度出售该房地已申请适用自住400万免税优惠,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任一人于6年内就不得再适用此租税优惠。

民众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