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第四条规定: 成立第二条关系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依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之意旨及本法,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我国民法规定之婚姻,指一男一女永久共同生活的适法结合关系,尚无包括同性对象,然而相爱的人不一定是异性,对于城市中的同***,一向秉持着尊重、理解与包容的态度,为尊重多元性别彼此相爱的权利,提供民众申请于户政资讯系统中注记“同***”。
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为国内现有户籍者,应查验其国民身份证;当事人为国内曾有或未曾设户籍者,应查验其居留证、护照)及印章(或签名)。
当事人一方非为国人者,另应查验取用中文姓名声明书(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者,免附)及经驻外馆处或行政院于香港、澳门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之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含中文译本,并应由驻外馆处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有效期限,为原核发机关核发或大陆公证处签发公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经内政部移民署核准在台居留之无户籍国民或无国籍人,无法提出婚姻状况证明文件者,应查验其最近亲属二人证明其为单身之书面证明文件。文件系在国外作成者,应由驻外馆处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