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木包装热处理(HT):木质包装材料应由去皮木材制成,并应根据特定时间-温度安排加热。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摄氏度,持续30分钟以上;热处理以HT标记表示等.
1. 木质包装材料应由去皮木材制成,并应根据特定时间-温度安排加热。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摄氏度,持续30分钟以上。
2. 窑中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例如,化学加压浸透通过利用蒸汽、热水或干热,可能符合热处理规范。
木质包装材料一般应由溴甲烷熏蒸。溴甲烷处理用MB标记表示。常压下,对木质包装材料的低溴甲烷熏蒸处理标准如下:
1.下面所示标记证明带有此标记的木质包装材料已采用批准的措施。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上海局为31)。
· 如要求去皮,在批准的措施缩略语表中应添加DB这两个字母。
· 较容易看到的地方,至少在所证明的物品的两个相对面。
· 应避免使用红色或桔黄色,因为这些颜色用于危险货物的标签。
· 再利用、再加工或经修理的木质包装材料应重新验证和进行重新标记。这种材料的所有成分均应得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