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民国105年9月10日修正“户政机关受理申请指定送达地址作业要点”办理。
二、适用对象:有行为能力之人。
三、办理户所:得向任何一户所临柜亲自或委托申办或以自然人凭证于内政部万维网站申请。
上述申请指定送达地址,由申请人以国内之住居所、事务所、营业所或就业处所门牌地址择一指定。
五、办理指定送达地址,应缴验之证明文件如下:
申请人亲自办理申请、变更、废止、查询指定送达地址者,应缴验身份证明文件正本;该处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亲自办理废止指定送达地址者,并应缴验利害关系证明文件正本。
委托办理者,受委托人应缴验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委托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之委托书。但有特殊原因致缴验利害关系证明文件正本有困难者,得缴验影本,并应具结与正本相符,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字样及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前项所称身份证明文件,指国民身份证、外侨居留证、台湾地区居留证、定居证、中华民国护照或其他足资证明身份之文件。
委托书在国外作成者,应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其在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作成者,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