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块土地共有时,在没有办法达成分割协议的情况下,如何合并分割?

大家好,我们今天要来和大家讨论,关于“土地合并分割”的法律问题,如果有多块土地和他人共有,当各个共有人间无法就土地分割达成一致的协议时,此时,共有人视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并分割”,避免各宗土地因独立分割,而造成土地细分等不利各共有人的情况。

小美有A、B两块土地,A地与三郎家族共有,小美的持份为2/3、三郎家族每人的持份为1/9;B地与四超人家族共有,小美的持份为3/4、四超人家族每人的持份为1/16。

今天如果小美想要将A、B两块土地好好整理一番,但却没有办法与三郎、四超人家族取得一致的分割共识时,小美可以向法院提起分割的诉讼吗?法院又会如何审理呢?

第5项:共有人相同之数不动产,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共有人得请求合并分割。

第6项: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邻数不动产,各该不动产均具应有部分之共有人,经各不动产应有部分过半数共有人之同意,得适用前项规定,请求合并分割。但法院认合并分割为不适当者,仍分别分割之。

一般来说,我国一个不动产上只会有一个所有权,共有即是多人共有该不动产上的单独所有权,因此,若要将共有物分割时,通常会依照各别个不动产,来分别进行分割,不过在某些状况下,允许将土地合并分割,除了可以避免土地细分,更可能有利于共有人间的利益,因此民法第824条第5、6项,即对共有物的合并分割有所规定。详细请看以下的讨论:

民法第824条第5项,规定的是当共有人相同之数不动产的情况。例如:我、我哥、我姊三人都共有家里的A、B土地,A、B地上每人各有1/3的持份,因为两块地的共有人相同,此时允许合并分割,就像是是扩张可分割的土地总额,对于各共有人权益不会有过大的侵害,因此法律在此即允许AB土地可合并分割,而且我、我哥、我姊三人在符合裁判分割的条件下,都可以独立向法院请求分割。

(2)共有人部分相同时!

民法第824条第6项,规定的是当A、B土地上的共有人是部分相同的状况。例如:A地由我、我哥、我姊三人共有(每人持份各1/3);B地由我、我哥、我姊、隔壁老王四人共有(每人持份各1/4),对比上开例子,此时因为加入了隔壁老王,造成两块土地的共有人不再相同,于是在这里允许合并分割的条件,会比上述的民法第824条第5项更严格。

首先,是A、B土地必须相邻;另外,要对A、B土地两土地都有持份的共有人,且经过A、B土地两土地持份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之下,才可以在符合裁判分割的条件下向法院请求分割。

也就是说,隔壁老王只对B地有持份时,就没有权利向法院提起合并分割;而我、我哥、我姊对A、B两块土地都有持份,就可以在分别取得A、B两块土地持份过半数共有人同意之下,有权利向法院提起合并分割。

二、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呢?

法院考量小美与三郎、四超人家族共有分别共有AB两块土地,双方都无法就土地分割方案达成协议时,在小美就A、B两块地都有持份,且已经分别经过A、B两块地持份过半共有人的同意时,法院肯定小美有权利提起合并分割共有物的诉讼,因此,法院最终依照A、B两块土地的使用方式、考量各个共有人的利益,判决出一个分割分案以兹各共有人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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