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地籍测量实施规则第288条规定,办理建物分割,应以已办毕所有权登记,法令并无禁止分割,及已经增编门牌号或所在地址证明,且其分割处已有定着物可为分隔之楼地板或墙壁之建物为限。
(2)申请建物分割,应由所有权人为申请人,申请时填具建物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检附申请人身份证正本、影本、印章、分割位置图说、户政事务所增编门牌号证明正本、影本、所有权状正本及影本为之。
(3)费用: 1.如有明确建筑图说者,分割后之建物每户收取转绘费新台币400元。 2.无前述图说者,依土地复丈及建筑改良物测量费标准,按分割后建号计算,以每50平方米为一单位,不足50平方米者,以50平方米计,每单位以新台币800元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