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海外网5月17日电 据台媒报道,台立法机构17日就“同婚专法”进行二读表决,其中关键性的第4条宣布通过,法条包含相同性别两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台“中央社”称,台立法机构确定名称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规定“相同性别两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台媒称,草案通过,意味着台湾成为亚洲首个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地区
前高雄市消防员徐国尧,还有消防员工作权益促进会,在2015年声请释宪,主张外勤消防员勤一休一,工作24小时、再休息24小时的规定不合理。而在今天,释宪结果出炉,大法官对于公务员服务法,没有给予性质特殊机关一个合理的轮班上限,还有连续休息的最低时数,宣告“规范不足”违宪,而相关单位,应该在三年之内,做出检讨、修正。 前高雄市消防员徐国尧2012年,在高雄办了台湾第一场消防员争取劳权的**,后来被密集记上42支申诫遭免职,至今两度和消防员工作权益促进会,向大法官声请释宪
本会认定被处分人(财团法人民族基金会、民权基金会及国家发展基金会)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之附随组织。 财团法人民族基金会、民权基金会及国家发展基金会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诉讼) 财团法人民族基金会、民权基金会及国家发展基金会于民国107年08月24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法院案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诉字第1053号(原告:财团法人民族基金会、民权基金会及国家发展基金会)
民事声请支付命令状(以单张支票对多数债务人声请者) 书状名称 民事声请支付命令状(以单张支票对多数债务人声请者) 使用说明 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发支付命令,请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请求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例如:100万元)、代替物(例如:米一斤)或有价证券(例如:台积电股票一张)时,得请求法院核发的一种文书。例如:甲向乙买一支2万元的手机,乙已经把手机交给甲,可是甲迟迟没有付钱,乙就可以检附甲、乙间的买卖契约为证据,向法院声请核发支付命令,如果甲收到支付命令后20日内声明异议,支付命令就自动失效,乙原来支付命令的声请就视为起诉或声请调解
任何一个进步的国家,都有一份对国家宪法不可撼动的极高尊重,其原因在于二点,一是宪法保障了人民生命、自由、财产、言论等各方面的基本人权,二是人民了解,当所有的人都懂得遵守法律时,法律所代表的价值和意义才会油然而生。当全国舆论沸腾,议论著“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的合法、合宪性时,大家引领期盼,裁示公正的司法院大法官宪法法庭言词辩论也于今日召开。本次的言词辩论庭共开放六十四个席次,一般社民众为三十二席,媒体为三十二席,唯独不开放电子媒体进行现场转播,可谓在法治教育上缺了临门一脚,功亏一篑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子女从父姓。但母无兄弟,约定其子女从母姓者,从其约定。赘夫之子女从母姓
台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原依规定需申报财产人员,在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通过后,由该公司重新进用者,如不具公务员身份,即无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及其相关规定之适用,自无需再行申报财产 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捷运公司董事长、监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务员身份;总经理及其余董事,得不具公务员身份。”同条第二项规定:“捷运公司副总经理以下之从业人员,除第十二条规定外,依公司人事规章办理,不适用公务员有关法令之规定。”显系有意以立法方式排除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八号解释之适用
立法院三读通过“传染病流行疫情严重期间司法程序特别条例” 从2021年5月17日开始,因为疫情紧张的关系,从双北的四个法院(基隆、士林、台北、新北)开始,纷纷延**期, … 继续阅览 立法院三读通过“传染病流行疫情严重期间司法程序特别条例” 从2021年5月17日开始,因为疫情紧张的关系,从双北的四个法院(基隆、士林、台北、新北)开始,纷纷延**期, … 继续阅览 司法院推出“传染病流行疫情严重期间司法程序特别条例”草案 法院法律座谈的结论,怎么看? 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跟智慧财产法院,每年都会举办法院法律座谈会,其中以高等法院的规模最大,区分民事跟刑事组, … 继续阅览 法院法律座谈的结论,怎么看?
为了推广国民参与审判制度、让法院的判决更贴近人民的法律情感,台湾花莲地方法院特别选在108年5月16日下午,邀请慈济科技大学师生,相招来“逗阵绕法院”,一同深入了解这项崭新的司法变革。 在过去引发争议的司法判决中,“与社会脱节”常为受到诟病的原因之一。所以,司法院大力推动的国民参审制度,就是要让来自各阶层国民,都有机会提供他们宝贵的生活经验及价值判断,使法院的判决更贴近当地人民的法律情感,以提升民众对司法信赖度
大法官为审理会台字第12668号朱育德声请案(民事强制道歉部分),订109年3月24日上午10时至12时召开公开说明会,爰依规定核发旁听证,领有旁听证者始可旁听。 主旨:本院大法官为审理会台字第12668号朱育德声请案(民事强制道歉部分),订于109年3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时至12时,假本院宪法法庭(司法大厦4楼)举行公开说明会,爰公告相关事项。 依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13条第1项前段,并准用同法第33条第1项及宪法法庭旁听注意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