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台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原依规定需申报财产人员,在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通过后,由该公司重新进用者,如不具公务员身份,即无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及其相关规定之适用,自无需再行申报财产 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捷运公司董事长、监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务员身份;总经理及其余董事,得不具公务员身份。”同条第二项规定:“捷运公司副总经理以下之从业人员,除第十二条规定外,依公司人事规章办理,不适用公务员有关法令之规定。”显系有意以立法方式排除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八号解释之适用
立法院三读通过“传染病流行疫情严重期间司法程序特别条例” 从2021年5月17日开始,因为疫情紧张的关系,从双北的四个法院(基隆、士林、台北、新北)开始,纷纷延**期, … 继续阅览 立法院三读通过“传染病流行疫情严重期间司法程序特别条例” 从2021年5月17日开始,因为疫情紧张的关系,从双北的四个法院(基隆、士林、台北、新北)开始,纷纷延**期, … 继续阅览 司法院推出“传染病流行疫情严重期间司法程序特别条例”草案 法院法律座谈的结论,怎么看? 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跟智慧财产法院,每年都会举办法院法律座谈会,其中以高等法院的规模最大,区分民事跟刑事组, … 继续阅览 法院法律座谈的结论,怎么看?
为了推广国民参与审判制度、让法院的判决更贴近人民的法律情感,台湾花莲地方法院特别选在108年5月16日下午,邀请慈济科技大学师生,相招来“逗阵绕法院”,一同深入了解这项崭新的司法变革。 在过去引发争议的司法判决中,“与社会脱节”常为受到诟病的原因之一。所以,司法院大力推动的国民参审制度,就是要让来自各阶层国民,都有机会提供他们宝贵的生活经验及价值判断,使法院的判决更贴近当地人民的法律情感,以提升民众对司法信赖度
大法官为审理会台字第12668号朱育德声请案(民事强制道歉部分),订109年3月24日上午10时至12时召开公开说明会,爰依规定核发旁听证,领有旁听证者始可旁听。 主旨:本院大法官为审理会台字第12668号朱育德声请案(民事强制道歉部分),订于109年3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时至12时,假本院宪法法庭(司法大厦4楼)举行公开说明会,爰公告相关事项。 依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13条第1项前段,并准用同法第33条第1项及宪法法庭旁听注意事项
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搜集或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有特定目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于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内为之,并与搜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二、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立法院第8届第2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8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2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8次全体委员会议一、继续并案审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六条及第四百六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高志鹏等21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廖正井等20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五)委员吴宜臻等32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六)委员陈根德等22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二条文修正草案”、(七)委员廖正井、吕学樟等17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八)委员廖正井等17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九)亲民党党团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十)委员陈其迈等21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十一)委员柯建铭等31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继续审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刑事诉讼法施行法增订第七条之七条文草案”案。 ) 立法院第8届第2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8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2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8次全体委员会议一、继续并案审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六条及第四百六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高志鹏等21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廖正井等20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五)委员吴宜臻等32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六)委员陈根德等22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二条文修正草案”、(七)委员廖正井、吕学樟等17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八)委员廖正井等17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九)亲民党党团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十)委员陈其迈等21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十一)委员柯建铭等31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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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进步的国家,都有一份对国家宪法不可撼动的极高尊重,其原因在于二点,一是宪法保障了人民生命、自由、财产、言论等各方面的基本人权,二是人民了解,当所有的人都懂得遵守法律时,法律所代表的价值和意义才会油然而生。当全国舆论沸腾,议论著“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的合法、合宪性时,大家引领期盼,裁示公正的司法院大法官宪法法庭言词辩论也于今日召开。本次的言词辩论庭共开放六十四个席次,一般社民众为三十二席,媒体为三十二席,唯独不开放电子媒体进行现场转播,可谓在法治教育上缺了临门一脚,功亏一篑
第一条 (国民政府主席、国民政府委员会等职权之停止) 国民政府主席、国民政府委员会及其五院外之直辖机关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之总统就职之日,即行停止。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首届立法院集会之日,即行停止。 监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职权,应于依宪法产生首届监察院集会之日,即行停止
~别忘了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日是婚姻生效日~ 一、民法第982条规定:“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2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 二、自97年5月23日起,结婚双方当事人须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始生效力。结婚当事人双方得向任一户政事务所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