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省政府办理第八条事项违背宪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权限者,由中央各该主管机关报行政院予以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其执行。 直辖市政府办理自治事项违背宪法、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者,由中央各该主管机关报行政院予以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其执行。 直辖市政府办理委办事项违背宪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权限者,由中央各该主管机关报行政院予以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其执行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不受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 前项约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及福祉。 本网站系提供法规之最新动态资讯及资料检索,并不提供法规及法律咨询之服务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768- 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因发见确实之新证据而为 受判决人之利益,声请再审者,以该判决系实体上为有罪且已确定者为限
2006年1月2日,司法院致文立法院,请审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并提出总说明暨条文对照表,以资查照。(《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院总第445号,政府提案第10390号) 2006年1月2日,司法院致文立法院,请审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时,提出该草案之总说明,内文述及修正缘由及修正要点等项。 2006年1月2日,司法院致文立法院,请审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时,提出该草案之条文目录共六十七条,以及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并修正名称为宪法诉讼法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30~38 年)( (一)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所谓舍弃上诉权,指当事人于原审判决 宣示或送达后,在得行使上诉权之法定期间内,明示不为上诉之谓
为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第五条第一项有关地方民意代表春节慰劳金支应标准,与内政部及审计部新竹县审计室见解有异,请统一解释案。 按中央或地方机关声请统一解释法令,须就其职权上适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他机关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时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者。但该机关依法应受本机关或他机关见解之拘束,或得变更其见解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定有明文
对于徐自强仍被判决有罪的结果,我们感到相当遗憾。本案缠讼至今超过14年,此次更六审的审理期间也逾4年;而徐本人遭羁押超过13年,比苏建和等三人还要久!如同许多缠讼经年的案件,检方并无徐涉案的确实证据,法院却仍允许他被长期羁押,饱受司法程序折磨。 民国84年大直一位房地产业者遭绑架后杀害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经理人用商号名义提起诉讼,而自为诉讼代理人,本为法例所许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民法第九百十五条第一项但书所称之习惯,固有优先于成文法之效力,惟 此系指限制典权人将典物转典或出租于他人之习惯而言,并不包含转典得 不以书面为之之习惯在内,转典为不动产物权之设定,依民法第七百六十 条之规定应以书面为之,纵有相反之习惯,亦无法之效力
立法院第8届第8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4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10月12日(星期一) 上午9时至12时 一、审查105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关于监察院主管收支部分(不含审计部及所属)。 下午1时至5时30分 二、审查105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关于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10月14日(星期三)、15日(星期四) 三、邀请司法院秘书长列席说明立法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