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徐自强仍被判决有罪的结果,我们感到相当遗憾。本案缠讼至今超过14年,此次更六审的审理期间也逾4年;而徐本人遭羁押超过13年,比苏建和等三人还要久!如同许多缠讼经年的案件,检方并无徐涉案的确实证据,法院却仍允许他被长期羁押,饱受司法程序折磨。

民国84年大直一位房地产业者遭绑架后杀害。84年9月25日警方在桃园逮捕嫌疑人黄春棋,黄春棋供称有两名共犯徐自强、陈忆隆;隔年6月,徐自强在律师陪同下,向士林地方法院投案,并被判处死刑。

然而本案疑点重重,自85年进入高院后,本案在最高法院与高院间来来回回,原因即在于审理过程当中瑕疵不断,黄、陈二人的自白也多有前后矛盾之处,法院竟采用这样的自白当做徐为共犯的证词;且判决书中借由共同被告自白所认定的事实,并没有经过详细调查,也没有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徐自强的涉案。尔后监察院发布的调查报告,直指徐自强案中法院的粗率以及未尽调查之责;而大法官释字第582号解释,更直接指明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须经过证人诘问程序(对质),并言明自白不能当成有罪认定的唯一证据。

本案先有监察院的调查报告,后有释字第582号解释,都直接间接认定了本案审判程序的瑕疵,为何本次更审高院仍视此二者为无物,未能跳脱出原判决的窠臼,甚至以黄、陈二人对于律师团声请对质诘问,均拒绝回答之证词,作为徐有罪判决的基础!为何法院不敢基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还给徐一个清白?

“妥速审判法”只会让徐自强“死得更快”

司法院依据立法院批准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规定,积极推动“妥速审判法”,我们却在徐案中再次看到“司法无边”─永远审不完;尤有甚者,依据官方版的妥速审判法,并不允许以事实未查明为理由,上诉最高法院;而事隔十数年,真相已难以还原的本案,上诉之后,被驳回定谳的可能性相当高,徐自强将再度面临死刑的执行。不能还冤案被告一个清白的妥速审判法,结果将只是把一件延宕十数年的积案草率地清除,好让法院不再需要面对本案。这样的妥速审判法,要来何用?

不论是苏建和、邱和顺或是徐自强,我们看到的是,因侦查阶段的粗糙而于审判程序中坚持自己清白的被告,只能继续陷溺在不知何时结束的程序漩涡中载浮载沈,而法官和检察官却只是冷眼旁观。无法了解人民疾苦的司法,如何得到人民的信赖!

所有关心本案的民间社团今天聚集在此,除了表达对于无能司法的愤怒与不耐外,也要向社会大众宣示,我们将极尽所能汇聚所有力量救援徐案,直到获得一个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