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
刘某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上诉人刘某因请求撤销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快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有不少报道和评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 孙军工表示,这个案件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这个案件。 据报道,今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鉴于黎常发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方某某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方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黎常发盗窃被害人吴某某、贺某银行卡内资金的数额不当,致责令黎常发退赔被害人的数额不准确,均应予以纠正。鉴于改变部分事实认定后,黎常发的犯罪数额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对其已经在幅度之内处以最低刑,量刑并无不当,不再调整
106.12.19“缓起诉处分义务劳务勤前教育说明会” 106年12月19日假本署三楼团辅室办理义务劳务说明会。本场次由陈怡仁观护佐理员担任讲师,说明缓起诉被告于一定期间遵守或履行事项,例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过书、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里辅导或其它适当之处遇措施,并宣导缓起诉处分义务劳务相关法治观念与注意事项。 接下来由讲师指导个案填写表格与资料,并告知履行期间不得向劳动机构提出自愿性捐款换取劳动时数,不得涉及个人利益及政治色彩,也不得与现行法令有所抵触;同时提醒个案勿轻信司法黄牛花钱可免执行劳动服务云云,若遇有类似情形,可向本署观护人室或政风室提出检举
本署为推展司法保护据点之关怀服务,并落实预防犯罪之宣导成效,于104年6月26日上午10时,假高雄市林园区顶厝社区发展协会举行“反诈骗”司法保护宣导活动。 活动当天由本署陈铿年观护人及林俊男观护佐理员进行宣导课程,让民众了解诈欺案件是目前危害社会秩序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此类犯罪之被害对象众多,歹徒善于利用社会大众所瞩目的时事、主题与民众日常生活中常用之便利工具(如ATM提款机)及网络,如运用金融、电信人头账户、电话为犯罪手法,指定以人头户开设之提款卡账号,要求被害人于指定时间内将款项汇入并立即以金融卡于不特定地点之自动柜员机提款,且透过单向联络、多重电话转接之犯罪手法,逃避警方查缉,甚至将提款及接听电话地点移至大陆地区,难以溯源追查。 基于“预防犯罪于先”之观念,强化民众的法治观念及守法意愿,并推广反诈骗及保护自己以免于被害资讯,避免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最后,以小测验时间与学员问答互动,加深预防诈骗观念,展现柔性司法保护精神
被发回重审的离婚案件还会由原来的法官审理吗? 今天,本律师收到了一份来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离婚诉讼二审裁定书。二审法官支持了我方的上诉请求,并裁定将案件发回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回龙观法庭重审。当我把这个好消息告诉当事人后,我的当事人自然很高兴,但还是有些担心
2019年8月7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蒋秾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滥伐林木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三年七个月,并处财产刑。 一审宣判后,蒋秾达等21人向江门中院提起上诉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张莹 编辑 岳三猛)2017年12月28日,甘肃高院发布刑事裁定书:兰州交通运输局原局长颜承鲁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2年。 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现年64岁的颜承鲁于2012年5月落马,半年后,因受贿1033.8万元、2万英镑,一审获无期徒刑。 听判后,颜承鲁声称“这是不折不扣的冤案,我要上诉”
8月18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忠炎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6月29日,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刘忠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宣判后,刘忠炎提出上诉
我想请问一下,因为伤害罪收到法院的【刑事简易判决】还可以跟对方和解吗?和解后,对方可不可以撤回告诉? 乔正一(认证法律人) 一般刑事诉讼的案件都应依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程序进行,也就是须进行直接、公开、言词辩论等审理程序而为裁判。而简易判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449条第1项、第2项规定,针对罪行较轻微、依被告自白或证据已足以认定犯罪的案件,法院同意将原本检察官起诉的案件改为简易程序判决处刑,因此为了节省诉讼经济,这是一种不必进行言词辩论的简易刑事程序。 原PO提问:“因为伤害罪收到法院的刑事简易判决还可以跟对方和解吗?”这个问题必须分以下两个不同的层次来讨论: 一、如果你和解的动机是不想留下前科纪录,那么收到简易判决书之后的和解就没有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