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理第八条事项违背宪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权限者,由中央各该主管机关报行政院予以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其执行。
直辖市政府办理自治事项违背宪法、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者,由中央各该主管机关报行政院予以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其执行。
直辖市政府办理委办事项违背宪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权限者,由中央各该主管机关报行政院予以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其执行。
县(市)政府办理自治事项违背宪法、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者,由中央各该主管机关报行政院予以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其执行。
县(市)政府办理委办事项违背宪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权限者,由委办机关予以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其执行。
乡(镇、市)公所办理自治事项违背宪法、法律、中央法规或县规章者,由县政府予以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其执行。
乡(镇、市)公所办理委办事项违背宪法、法律、中央法令、县规章、县自治规则或逾越权限者,由委办机关予以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其执行。
第二项、第四项及第六项之自治事项有无违背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县规章发生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之;在司法院解释前,不得予以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