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材商对医疗器材之标签、说明书或包装,应依第十三条第二项及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核准、查验登记或登录内容,刊载下列事项。但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免予刊载者,不在此限:
四、制造日期及有效期间,或保存期限。
五、型号、规格或主要成分。
六、警告、注意事项、使用限制或预期可预见之副作用。
七、许可证所有人或登录者之名称及地址。
十、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刊载事项。
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特定医疗器材,得以电子化说明书取代前项说明书。
医疗器材除依第一项规定刊载外,有提供点字或其他足供资讯易读之辅助措施必要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