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特定制程及特殊时程的行业,即可提出制造业厂工之移工申请)
属异常温度作业、粉尘作业、有毒气体作业、有机溶剂作业、化学处理、非自动化作业及其他特定制程之行业,并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自由贸易港区管理机关认定符合附表一规定者。
特殊时程:
属午后十时至翌晨六时之时段内,生产运作工作时数至少达一小时以上之特殊时程之行业,并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自由贸易港区管理机关认定符合附表二规定者。
符合前项特定制程或特殊时程而非附表一、附表二所定之行业者,得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专案核定之。
中央主管机关、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自由贸易港区管理机关得就前项规定条件实地查核。
行政院劳委会业于98年3月7日起停止受理制造业“特殊时程”申请引进移工案件。
中央主管机关将针对符合特定制程或特殊时程案之雇主(于该案之首名外国人在入国满三个月时),于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定期查核所聘雇外国人之比率或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