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47~54年)第 711- 系争土地为地方神明会所有,历来由该地方人士投标或流耕种,依惯例以 三年为期,则其情形系共同受期人轮流享受利利益,与租佃对立之关系迥 异,自无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五条规定之适用
2009年11月25日陈盈妤联署签名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举办的意见调查,表达对于司法院“刑事妥诉审判法”提案之反对。 2009年11月25日陈柏希联署签名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举办的意见调查,表达对于司法院“刑事妥诉审判法”提案之反对。 2009年11月25日郑安哲联署签名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举办的意见调查,表达对于司法院“刑事妥诉审判法”提案之反对
继承不分性别,不因“性别”、“已婚”或“未婚”之身份而给予任何差别待遇。又依《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规定,相同性别之2人,为经营共同生活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之双方当事人准用民法有关夫妻、配偶等相关规定,其财产及继承权利不因性别而有不同。 一、财产继承Q&A 问:法定继承人之顺位及应继分与特留分为何? 答:法定继承人之顺位依民法第1138条至第1141条规定,配偶有相互继承之权利,继承人继承遗产之顺序,除配偶外,以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含婚生子女或收养子女)优先,其次依序为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105年1月6日:贺!本中心104年12月15日出版之“103年犯罪状况及其分析-2014犯罪趋势关键报告”,再度获国家图书馆评选为“国际交流专用”之政府优质出版品。 国家图书馆于105年1月5日以国图合字第10506000040号函表示:该馆已与全球86个国家604个重要图书馆或学术研究机构建立出版品交换关系。本学院104年12月15日出版之“103年犯罪状况及其分析-2014犯罪趋势关键报告”,彰显政府施政卓越成效并蕴含丰富学术研究内容,深具国际文化交流价值,为国外政府单位及学术机构企盼收藏并可提供一般民众及学者专家利用,经评选为优质出版品,本中心已配合提供专书做为“政府出版品国际交换专用”,除协助政府进行文化外交外,亦同时藉以提升本学院犯罪防治学术研究之国际能见度
条文 入出国及移民署为暂予收容处分、收容替代处分及强制驱逐出国处分时,应以受处分人理解之语文作成书面通知,附记处分理由及不服处分提起救济之方法、期间、受理机关等相关规定;并应联系当事人原籍国驻华使领馆、授权机构或通知其在台指定之亲友,至迟不得逾二十四小时。 二、参照司法院释字第七0八号解释意旨,维护受收容人之人身自由权利及赋予其救济机会,并参考原条文第三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内容,增列为本条规范。 三、入出国及移民署作成暂予收容处分、收容替代处分及强制驱逐出国处分时,仍应于二十四小时内,联系当事人原籍国驻华使领馆、授权机构或通知其在台指定之亲友,以符保障人权之立法意旨
司法院版司改措施,叶金凤抨击--她说,改革不能莽撞,须有完整配套措施落实;法部,上午具体回应,针对当事人进行主义等三措施提出不同意见;翁岳生:可藉院部会谈解决认知差距 针对司法院于1999年3月29日提出“司法改革具体革新措施”中,出现许多影响检察、法务制度的计划,法务部长叶金凤于3月31日提出反击表示,司法制度应进行改革,但不应莽撞,要有配套措施以及务实。若司法院提出完善的配套措施,法务部也不可能会进行反对。此声明中也表示,针对司法院所主张的刑事诉讼制度采当事人进行主义、检察官席位拉至与被告对等、司法官训练所改隶司法院等三项措施,法务部皆表不同意见
1.本法 88.04.21 增订之第 166-1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另定之。 继承人违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者,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得就应受清偿而未受偿之部分,对该继承人行使权利。 继承人对于前项债权人应受清偿而未受偿部分之清偿责任,不以所得遗产为限
立法院第8届第1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9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1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9次全体委员会议。一、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诉愿法第九十条条文修正草案”案。(须进行询答程序)(上午9时至10时30分) 二、继续审查司法院函请审议“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组织条例修正草案”案
关键字:法官法、宪法、法院组织法、司法人员人事条例、司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俸给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抚恤法 法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为实现国家司法权之主体,与一般公务员具上命下从关系者有异,法官与国家之关系为法官特别任用关系。惟我国关于法官制度立法,除宪法部分条文有所规定,分别散见于法院组织法、司法人员人事条例、司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俸给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抚恤法等法规,并无统一用之法典,基本上系将法官与一般公务员同视,并未能彰显宪法所特意凸显法官独立审判职掌之精神。法官法草案共计87条,分“总则”、“法官、检察官、律师之考试与研习”、“法官之任用”、“法官职务之执行与监督”、“法官会议”、“法官评鉴”、“法官之保障”、“职务法庭”、“法官之考察、进修与休假”、“检察官”、“附则”等,共11章
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1次全体委员会议 (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1次全体委员会议 继续并案审查(一)司法院函请审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二)委员李俊俋等16人拟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十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员尤美女等25人拟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 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1次全体委员会议 (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1次全体委员会议 继续并案审查(一)司法院函请审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二)委员李俊俋等16人拟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十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员尤美女等25人拟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