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原依规定需申报财产人员,在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通过后,由该公司重新进用者,如不具公务员身份,即无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及其相关规定之适用,自无需再行申报财产

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捷运公司董事长、监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务员身份;总经理及其余董事,得不具公务员身份。”同条第二项规定:“捷运公司副总经理以下之从业人员,除第十二条规定外,依公司人事规章办理,不适用公务员有关法令之规定。”显系有意以立法方式排除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八号解释之适用。本件台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原依规定需申报财产人员,在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通过后,由该公司重新进用者,如不具公务员身份,即无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及其相关规定之适用,自无需再行申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