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五月十八日第20/98/M号法令修订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号法令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获准照之专业人士或获执照之实体所使用之信、信封、处方及其他文件或纸张,必须以葡文及中文载明其姓名或所采用之名称,以及准照或执照上所载之职业或所从事之业务。同时诊所或场所所用之业务广告、招牌及广告牌只得载有上述法令规定的内容,以及禁止一切夸耀及隐晦之广告。根据同一法令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如证实不遵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者,科以澳门币1000至2000元之罚款,而违反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载之规定者,罚款澳门币2000至10000元。

根据九月四日第7/89/M号法律第三条之规定,广告信息应是合法的、可识别的、真实的及遵守维护消费者和忠于自由而公平竞争的原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信息应尊重真理,不歪曲事实或错误引导广告对象者;以及第二款规定凡关于销售物品或服务的来源、性质、成分、功能及购入的条件的说明,应随时可被证实。根据同一法律第三一条d)款规定,违反上述法律之规定者,由经济局负责执行有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