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
经济不景气,企业销货的应收账款收不回来时,可以直接认列为呆账费用吗?南区国税局表示,必须是应收账款已逾2年,且经催收后无法收回,并附有邮政机关送达的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的催收证明,才可以认列费用,从所得中扣除。 南区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9条第5项第2款规定,呆账损失须“债权已逾期2年”及“经催收后未经收取本金或利息”,2项要件都要具备时,才“视为实际发生呆账损失”。 又查核准则第94条第6款规定,应取具“邮政机关已送达之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是“经催收后未经收取本金或利息”的证明要件,认定债权客观上已经催收,且经催收后并未能收取
‘您的浏览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字级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时,请开启浏览器JavaScript状态’ 有关林OO以独立参加人身份持凭法院诉讼文书等文件,得否申请诉讼案件中原告等全体继承人及其委任律师之现户及除户户籍誊本案。 按申请户籍誊本及阅览户籍登记资料处理原则第2点规定:“…所称利害关系人,指与当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三)诉讼系属中之两造当事人。…(六)其他确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得丧变更之关系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01条第1项规定:机关办理采购,发现厂商有“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延误履约期限,情节重大者”、“因可归责于厂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终止契约,情节重大者”,应将其事实、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所定期间通知厂商,并附记如未提出异议者,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厂商构成前述事由,成为刊登于政府采购公报之“不良厂商”,于特定期间内,不得参加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 为建立公平公开采购程序,维护公平公正之竞争市场,订立政府采购法
主文:被处分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于民国74年1月借用中华民国民众服务总社名义标购取得台北市中正区爱国东路100号、102号大楼(已灭失)及其坐落土地为被处分人不当取得之财产,并自被处分人之其他财产追征其价额共计新台币七亿八千二百七十五万八千七百十五元(782758715元)。 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提起行政诉讼(停止执行) 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于民国108年7月15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本案处分。 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于民国108年7月16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一名员工在假日爬山途中猝死,遗属要求其事故认定为产业灾害(工伤)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据韩国法律界19日透露,首尔行政法院行政13庭(主审法官朴正大)在遇难者A某的遗属针对劳动福利公团起诉的“赔偿遗属抚恤金和丧葬费”案作出判决原告败诉。 A某于2000年入职公司,并于2017年1月晋升为理事(技术支持经理)
▲对于南铁东移案判决结果,反南铁东移自救会会长陈致晓表示,“相当错愕”。(图/记者陈圣璋翻摄) 台南铁路地下化的都市计划变更核定案,由部分受拆户及其家属于106年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8)日宣判,原告之诉驳回。反台南铁路东移自救会会长陈致晓表示,“相当错愕”
(中央社记者陈俊华台北6日电)33名台湾人违法在中国担任社区主任助理,遭内政部处新台币10万元罚锾,其中30人提起诉愿遭驳回后,再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内政部败诉,内政部对此表示遗憾,将依法提出上诉。 33名台湾人违法在中国担任社区主任助理,遭内政部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处10万元罚锾,其中30人不服提起诉愿
2021年蔡姓男子遭交通部公路总局台北区监理所处分,他开车经国道3号福德隧道,他以时速195公里狂飙,远远超过最高速限90公里,他遭处分罚锾2万4000元,蔡男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败诉确定。 2021年蔡姓男子遭交通部公路总局台北区监理所处分,他开车经国道3号福德隧道,他以时速195公里狂飙,远远超过最高速限90公里,遭处分罚锾2万4000元并记违规点数3点,蔡男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上诉,认定处分认事用法并无违误,判他败诉确定。 蔡男开车在2021年9月13日上午6点,行经国道3号高速公路南向18.2公里处时,被警方以激光测速仪器测得其行车时速为195公里,警方依采证照片,认定他驾驶有“速限90公里,经雷达测定行速为195公里,超速105公里”之违规事实
承租人已搬走但户籍未迁出, 可否将其户籍迁出? 一、依户籍法第47条第4项规定:“全户迁离户籍地,未于法定期间申请迁出登记,经房屋所有权人或地方自治机关申请,户政事务所得迳为迁出登记。”如承租人已全户迁离户籍地,去向不明,无法催告,房屋所有权人可依上开规定向户政事务所申请将其户籍迁出至户政事务所地址。 二、如该承租人非单独立户,而系迁入他人户内为寄居人口,可查知其现住地址者,得由户长向户政事务所申请催告其办理迁徙登记,逾期不办理时,户政事务所得迳为登记
关键字:法官法、宪法、法院组织法、司法人员人事条例、司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俸给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抚恤法 法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为实现国家司法权之主体,与一般公务员具上命下从关系者有异,法官与国家之关系为法官特别任用关系。惟我国关于法官制度立法,除宪法部分条文有所规定,分别散见于法院组织法、司法人员人事条例、司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公务人员俸给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抚恤法等法规,并无统一用之法典,基本上系将法官与一般公务员同视,并未能彰显宪法所特意凸显法官独立审判职掌之精神。法官法草案共计87条,分“总则”、“法官、检察官、律师之考试与研习”、“法官之任用”、“法官职务之执行与监督”、“法官会议”、“法官评鉴”、“法官之保障”、“职务法庭”、“法官之考察、进修与休假”、“检察官”、“附则”等,共11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