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
投资型保单的死亡给付,到底要不要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课税?金管会与财政部见解不同。专家指出,民众别迷失在政府部会的口水里,看看近年来,跟投资型保单有关的行政法院判决结果就知道:行政法院倾向支持投资型保单要课遗产税! 在保险业强大压力下,金管会与业者立场一致,都认为,投资型保单属于人身保险保单,保户缴交的保费,拿去投资的部分,属于保险给付,如果被保险人死亡,账户投资利得,属于死亡给付。 保险死亡给付有何特性?按《保险法》第11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保单如果有指定受益人,保单的死亡给付金额,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课税
▲对于南铁东移案判决结果,反南铁东移自救会会长陈致晓表示,“相当错愕”。(图/记者陈圣璋翻摄) 台南铁路地下化的都市计划变更核定案,由部分受拆户及其家属于106年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8)日宣判,原告之诉驳回。反台南铁路东移自救会会长陈致晓表示,“相当错愕”
本法 111.06.22 修正之全文 25 条,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前,已系属于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五款行政诉讼事件,于修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尚未终结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辖之地方行政法院,依修正行政诉讼法审理;其上诉、抗告,适用修正行政诉讼法之规定。 二、已终结者:其上诉、抗告,适用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前之规定
在1995年8月1日的一项裁决中,奥地利维也纳行政法院判定:“在山达基接受数十年彻底调查后,不到两年前,山达基教会成员最多的美国,透过国税局赋予其宗教和慈善组织地位,不只如此,〔该教会〕也提供了充分证据,足以说服我们奥地利山达基教会是一个宗教。” 法院接着提到教会服务的宗教本质,表示其特色为“宗教行为符合山达基教会的宗教身份,这明显呈现在其机构章程中”。1996年奥地利宪法法庭审理有关F一案,这牵涉到某位山达基人的家长监护权,最后法院判定只要试图把山达基跟其他宗教加以区别对待“就是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因此违反法律”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将作农业使用之农地赠与民法第1138条规定的继承人者,可免征赠与税,但受赠人必须在受赠之日起5年内将该受赠农地继续作农业使用,否则赠与人会被追缴赠与税,即使只有部分面积未继续作农业使用,仍将遭追缴整笔土地原免征的赠与税。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03年11月赠与儿子乙君一块农地,经该局核定免征赠与税,惟乙君于5年农地农用列管期限内,在该农地上建置工厂厂房,不符合农地作农业使用的规定,虽经国税局通知乙君限期恢复继续作农业使用,但乙君届期仍未恢复,甲君遭追缴整笔农地原免征赠与税额23万余元。甲君主张厂房面积只占该笔土地面积15%,其余部分仍作农用,应按使用面积比例课征赠与税,申经复查、诉愿及行政诉讼均遭驳回,复提起上诉,业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驳回而告确定在案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于该法人解散清算中,既不因法院准予备查,即谓该法人格消灭,自应于合法清算终结而解散之日,为其实际离职之日,依法办理卸(离)职申报 (1)按公司设立登记后6个月尚未开始营业,或开始营业后自行停止营业6个月以上者,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之申请,命令该公司解散;若公司经营有显著困难或重大损害时,法院得据股东之声请,征询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中央主管机关意见,并通知公司提答辩后,裁定解散;解散之公司除因合并、分割或破产外,应行清算;清算人应于清算完结,经送请股东承认后15日内,向法院声报;解散之公司于清算范围内,视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10条、第11条、第24条、第25条及第93条第1项分别定有明文。 (2)公司于清算完结将表册提请股东会承认后,依公司法第93条第1项、第331条第4项规定,尚须向法院声报备查,惟向法院声报,仅为备案性质,是否发生清算完结之效果,应视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倘未完成合法清算,纵经法院为准予清算完结之备查,仍不生清算完结之效果。又法人至清算终结止,在清算之必要范围内,视为存续,民法第40条第2项定有明文,公司亦为法人组织,其人格之存续,自应于合法清算终结时始行消灭
台东县杉原海水浴场(美丽湾渡假村)用地,早在民国83 年环境影响评估法实施前8年,亦即民国75年用地即依区域计划法编订为游憩区建筑用地,做为海水浴场已长达20余年,该海水浴场先后委由卑南乡公所及交通部观光局东部海岸国家风景特定区管理处经营管理,供县民及游客使用。日前有部分民间团体,以盖渡假村就会破坏海岸景观与生态的说法,并以环评程序尚未完成为由,鼓励各界连署,主张台东县政府或中央政府应先拆除已完工的建筑物,才是符合法治国家的做法。前述主张严重误导国人,台东县政府郑重澄清如下: 一、 在可合法开发及建筑之用地上,仍须以对自然环境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开发,开发公司必须依法完成环评程序
停工5年多的大巨蛋案,历经台北市政府都审、环差审查、防火避难评定后,北市府今年7月下旬重新核发大巨蛋案建照。建管处今天表示,远雄7月30日提申请复工,昨天已同意复工。 台北市建管处今天发布新闻资料指出,7月16日重新核发大巨蛋案建造执照后,远雄7月30日申请复工,并完成、改正第3次变更设计,8月7日已同意大巨蛋可复工
小玉为“欣欣大厦”之住户 ,其在刚搬进去住的时候就收养了一只流浪狗Lucky,目前已养了5年,但没想到最近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订定了“本大厦禁止住户饲养任何动物”之规约 ,之后管委会就依照新规约之规定,要求小玉不得再饲养Lucky,请问,管委会之主张是否合法? (一)管委会可以禁止住户养动物吗?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4项规定:“住户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规约另有禁止饲养之规定时,从其规定。”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第3款规定:“规约除应载明专有部分及共用部分范围外,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于规约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户饲养动物之特别约定
主旨:关于“被处分人为自然人或公司筹备处时,则其嗣后成立之公司再为相同行为时,本会是否可迳依公平交易法第41条后段加以处分”,如说明一,请 查照。 一、有关“被处分人为自然人或公司筹备处时,则其嗣后成立之公司再为相同行为时,本会是否可迳依公平交易法第41条后段加以处分”乙案,业经本会第181次委员会议决议如次: (一)被处分人为自然人,其嗣后依法成立之公司再为相同行为时;因该公司具有法律上之独立人格,其与单纯被选任为法人代表人之自然人,系各别之权利义务主体者有所不同,不容混为一谈。故法人有违法行为而应处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其代表人应受处罚外,不得以其代表人为处罚之对象,行政法院著有判例(参照50年第110号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