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释土地所有权人对于经听证作成核定之权利变换计划,其权利价值有异议时,行政救济程序如下,并自即日生效:

一、按都市更新条例(下称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权利变换计划书核定发布实施后二个月内,土地所有权人对其权利价值有异议时,应以书面叙明理由,向各级主管机关提出,各级主管机关应于受理异议后三个月内审议核复;当事人对审议核复结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请行政救济,是为权利价值异议之诉愿先行程序。

二、主管机关依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经听证结果作成核定权利变换计划之行政处分,土地所有权人对核定之权利变换计划其权利价值有异议时,行政救济程序应依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免除诉愿及其先行程序,迳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免再依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