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
国外母公司可否要求国内子公司分摊管理服务费用--评析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720号判决= 国外母公司可否要求国内子公司分摊管理服务费用--评析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720号判决。东吴公法论丛,页281-318。 〈国外母公司可否要求国内子公司分摊管理服务费用--评析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720号判决〉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组织法”第16条之1,“最高行政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裁判日期新→旧 裁判日期旧→新 友善打印 动员戡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系依据动员戡乱完成**实施纲要第五条 及第十五条之规定而制定
【军中冤案/上】洪仲丘案前一章 上兵苏咏盛受虐寻短11年后正名“因公死亡” 陆军上兵苏咏盛遭长官不当管教处罚,最后因不堪凌虐而出现急性压力疾患,留遗书跳楼身亡,大法官黄虹霞形容全案是“洪仲丘案前一章”,本图为示意图,与新闻无关。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陆军上兵苏咏盛遭长官不当管教处罚3小时,最后因不堪凌虐而出现急性压力疾患,留遗书跳楼身亡;苏父争了11年,总算让儿子从“因病死亡”正名为“因公死亡”抚恤。大法官黄虹霞形容全案是“洪仲丘案前一章”,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阅卷了解案情时也不禁流泪,当年两年多的老兵苏咏盛到底如何遭不当对待? 陆军上兵苏咏盛2011年间不堪部队长官不当管教而跳楼身亡,大法官黄虹霞认为是“洪仲丘案前一章”
王以凡是一名主任调查保护官(简称调保官),每天的工作都环绕着触法少年。在少年事件处理法修订后,将过去归属于少年观护人的工作重新分割成少年调查官与少年保护官两种业务。目前从事这份工作的人数极少
统一解释法律之权限行使及其分权--从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及司法院大法官之角度谈起。国立中正大学法学集刊,75期,页229-272。 〈统一解释法律之权限行使及其分权--从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及司法院大法官之角度谈起〉
[NOWnews今日新闻]空军防空暨导弹第792旅江姓资深上士,前(2021)年在防疫期间,和同袍在家中饮酒餐叙,酒后在官舍停车场咆哮遭通报,警方到场处理,他却顶撞员警,甚至辱骂“废物警察”,遭记过2次、大过1次处分,江不服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全案可上诉。 江姓上士事后遭军方认定,违反防疫期间的重要命令,也损害军誉,因此处分记过2次、大过1次,江不满提告,直呼自己只是餐叙后在停车场聊天,没有影响其他官兵或眷属,单纯酒后失态,但官舍是封闭式区域,不会被一般民众见到,不能接受“有损军誉”说法而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江违反防疫期间重要命令,在住处餐叙喝酒记过2次,又因酒后在官舍停车场咆哮,而有损军誉,另遭记大过1次,两者违失行为性质、时间、地点、违反法令都不同,确实应分别处罚,且军方处罚并没有违反平等、比例原则,处分没有违误,判江败诉
议会法案规定了司法权利(LOPJ),其中对法院的类型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市级,有治安法官;在司法地区,有一审和预审法院、刑事法院、劳动法院和行政法院,以及监督监禁和假释条件的法院和未成年人法院;在省一级,有省级法院;每个自治区有一个高等法院。在国家一级,有最高法院和国家法院。 法院包括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10.选定当事人之要件、方式及效力为何? 多数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选定一人至五人为全体起诉或被诉。被选定之人就该多数人共同利益之诉讼,有诉讼实施权。又如诉讼标的对于多数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须合一确定而未自行选定者,行政法院亦得限期命为选定,逾期未选定者,行政法院亦得依职权指定其中一人至五人为原告或被告
问:义务人对于移送机关(例如:南区国税局)开立税单之原因或课税金额不服,或认为不应缴纳该笔税款,却遭受行政执行而深感不满,不能理解为何向本署声明异议会遭到驳回。 资料点阅次数:1442 答:税务机关开立的税单,一旦合法送达即有执行力,如果义务人不服,一定要在税单上所载复查期限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满意还须向复查决定书上所载诉愿机关提出诉愿,如不服诉愿决定,并应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审理。 因此,应课多少税或该不该课这笔税款,应视上述救济程序之最终结果而定,并非本分署职掌范围
核释土地所有权人对于经听证作成核定之权利变换计划,其权利价值有异议时,行政救济程序如下,并自即日生效: 一、按都市更新条例(下称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权利变换计划书核定发布实施后二个月内,土地所有权人对其权利价值有异议时,应以书面叙明理由,向各级主管机关提出,各级主管机关应于受理异议后三个月内审议核复;当事人对审议核复结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请行政救济,是为权利价值异议之诉愿先行程序。 二、主管机关依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经听证结果作成核定权利变换计划之行政处分,土地所有权人对核定之权利变换计划其权利价值有异议时,行政救济程序应依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免除诉愿及其先行程序,迳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免再依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