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已搬走但户籍未迁出, 可否将其户籍迁出?
一、依户籍法第47条第4项规定:“全户迁离户籍地,未于法定期间申请迁出登记,经房屋所有权人或地方自治机关申请,户政事务所得迳为迁出登记。”如承租人已全户迁离户籍地,去向不明,无法催告,房屋所有权人可依上开规定向户政事务所申请将其户籍迁出至户政事务所地址。
二、如该承租人非单独立户,而系迁入他人户内为寄居人口,可查知其现住地址者,得由户长向户政事务所申请催告其办理迁徙登记,逾期不办理时,户政事务所得迳为登记。惟如无法查知现住地者,则户政事务所无从催告,亦无法办理其户籍迁出。三、另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号判例:“迁徙系事实行为,迁徙登记自应依事实认定之。”户籍法第20条第1项前段规定:“迁出户籍管辖区域三个月以上,应为迁出之登记。”同法第21条第1项规定:“由他户籍管辖区域迁入3个月以上,应为迁入之登记。”第53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于法定期间为登记之申请者,处新台币200元以下罚锾;经催告而不为申请者,处新台币600元以下罚锾。”承租人如未依上开规定办理迁徙登记,户政事务所得依户籍法第53条规定处以罚锾。
出境满2年户籍经户政事务所迳为 迁出登记者,如何恢复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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