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依土地税法规定,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系指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妥户籍登记,而且没有供出租或营业使用。因此,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之土地,如于事后将户籍迁出,则无法继续享受前开优惠税率。
税务局说明,民众如果因子女就学需要或工作等其他原因,而将全户户籍迁出,虽然实际上居住于该地,仍然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应自户籍迁出之次年起恢复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该局特别提醒,办理户籍迁徙时应特别留意,至少须保留土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任何1人持续在原户籍内,该处土地的地价税才能继续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