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县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有民众反应,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税率之土地,仅将户籍迁出,实际仍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并未变更用途,为何要补征地价税?该局表示,依土地税法第9条规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认定,系以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若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出,虽然实际上仍居住于该地,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办竣户籍登记的要件,应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如其户籍仅由土地所有权人之兄弟或姐妹设籍时,皆非直系亲属,亦应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如有前述情形,土地所有权人应于户籍迁出后30日内主动向地方税务局申报改课地价税,以免遭受补税及处罚 ;另外若户籍再迁回时,必须重新提出申请,才能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