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
少年法院审理事件,除为前二条处置者外,应对少年以裁定谕知下列之保护处分: 一、训诫,并得予以假日生活辅导。 二、交付保护管束并得命为劳动服务。 三、交付安置于适当之福利、教养机构、医疗机构、执行过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适当措施之处所辅导
一、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之被保险人,其应自行负担之保险费,由投保单位负责扣、收缴,并须于次月底前,连同投保单位负担部分,一并向保险人缴纳。 二、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之被保险人,其自行负担之保险费,应按月向其所属投保单位缴纳,于次月底前缴清,所属投保单位应于再次月底前,负责汇缴保险人。 三、第九条之一规定之被保险人,其应缴之保险费,应按月向其原投保单位或劳工团体缴纳,由原投保单位或劳工团体于次月底前负责汇缴保险人
查找等差数列中的项数可能听起来像一项复杂的任务,但实际上非常简单。您需要做的就是将给定的值代入公式 t = a + (n - 1) d 并求解 n ,即项数。请注意,t 是序列中的最后一个数字,a 是序列中的第一项,d 是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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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证券金融事业、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或其他证券服务事业,应经主管机关之核准。 前项事业之设立条件、申请核准之程序、财务、业务与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规则,由主管机关定之。 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之二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之一第三项、第四十三条之五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三条之六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至第九十八条、第一百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或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八十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为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已聘任者,学校应予以终止聘约: 一、有第六条第一项各款情形。 二、有第七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于该议决一年至四年期间。 三、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各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情形
申请人于抽签程序中,有第十六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得撤销或废止其参加抽签之权利;于得标后始发现者,撤销或废止其得标。 前项情形,已缴纳之审查费及其利息不予发还,已发还者应予追缴。 申请人申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补正,并驳回其申请;其审查费、押标金及其利息不予发还,已发还者,并予追缴: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或第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程序,于检察官先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规定,为附条件之缓起诉处分时,或于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认以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程序处理为适当时,不适用之。 前项缓起诉处分,经撤销者,检察官应继续侦查或起诉。 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为缓起诉处分前,应征询医疗机构之意见;必要时,并得征询其他相关机关(构)之意见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于设计专利准用之。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定期间,于设计专利申请案为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四项所定期间,于设计专利申请案为十个月
民间之公证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付惩戒: 一、有违反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九十条第一项、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行为者。 二、经监督机关为第五十三条之惩处后,仍未改善者。 三、因犯罪行为,经判刑确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