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
少年法院审理事件,除为前二条处置者外
少年法院审理事件,除为前二条处置者外,应对少年以裁定谕知下列之保护处分: 一、训诫,并得予以假日生活辅导。 二、交付保护管束并得命为劳动服务。 三、交付安置于适当之福利、教养机构、医疗机构、执行过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适当措施之处所辅导
一、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
一、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之被保险人,其应自行负担之保险费,由投保单位负责扣、收缴,并须于次月底前,连同投保单位负担部分,一并向保险人缴纳。 二、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之被保险人,其自行负担之保险费,应按月向其所属投保单位缴纳,于次月底前缴清,所属投保单位应于再次月底前,负责汇缴保险人。 三、第九条之一规定之被保险人,其应缴之保险费,应按月向其原投保单位或劳工团体缴纳,由原投保单位或劳工团体于次月底前负责汇缴保险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为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已聘任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为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已聘任者,学校应予以终止聘约: 一、有第六条第一项各款情形。 二、有第七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于该议决一年至四年期间。 三、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各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