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抽签程序中,有第十六条第一项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得撤销或废止其参加抽签之权利;于得标后始发现者,撤销或废止其得标。

前项情形,已缴纳之审查费及其利息不予发还,已发还者应予追缴。

申请人申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补正,并驳回其申请;其审查费、押标金及其利息不予发还,已发还者,并予追缴: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或第十二条规定。

二、不符合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三、申请文件中有关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所定事项为不实陈述或虚伪记载。

四、以伪造、变造之文件申请。

五、有围标或其他影响公平、公正之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申请人已取得筹设许可、电台架设许可、电台执照及广播执照,主管机关应废止其筹设许可、电台架设许可、电台执照及广播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