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机关应命其接受四小时以上五十小时以下之亲职教育辅导:

一、未禁止儿童及少年为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行为者。

六、使儿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项规定接受亲职教育辅导,如有正当理由无法如期参加,得申请延期。

不接受亲职教育辅导或拒不完成其时数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经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处罚至其参加为止。

依限完成亲职教育辅导者,免依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及第九十九条处以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