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公民营事业或兴办产业人规划设置产业园区,应先洽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勘选土地后,备具下列文件,提送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经都市计划法或区域计划法、环境影响评估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之主管机关核准后,由中央主管机关核定设置。但其规划属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所定情形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定设置,并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二、产业园区地籍图、平面配置图、位置图及地形图
1、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并已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获得A证; 2、为人正直,具有法律信仰,有志从事律师职业,认同专业化、团队化发展的理念; 3、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及执行能力,责任心强; 4、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表达能力。 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5月,是一家直属于长沙市司法局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秉承“内诚于心,外诚于人”的所训,本着“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精神,经过全所律师的不懈努力,律师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天恒健律师事务所获得了主管机关、服务单位、委托人的充分肯定,并多次获得“长沙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长沙市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长沙市律师行业“基层党建示范点”、湖南省“最美公益普法集体”等荣誉
一、查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4条规定:“专任教育人员,除法令 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外兼课或兼职。”次查111年1月19日修 正公布之国民体育法第22条第3项规定:“曾任国家代表队 之运动选手,若具公务员身份,得经其任职机关(构)同意 后接受商业代言,不受公务员服务法有关经营商业及兼职规 定之限制;其商业代言之范围、限制、程序等相关事项之办 法,由各该主管机关定之。”又立法院第10届第4会期第15 次会议审查国民体育法第22条时通过1项附带决议,教育部 应修正曾任国家代表队之公立学校教师有关商业代言或兼职 之限制规定
本(二十五)日本会第一三一次委员会议讨论有关行政院交议“台湾地区医事人员赴大陆地区执业许可办法”(草案),经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将报请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卫生署发布施行。 本次讨论内容,重点如次: 一、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台湾地区人民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赴大陆地区任职,本办法草案系行政院卫生署在考量两岸交流衍生相关医事专业人员赴大陆地区从事关医事活动之需求,及有利提供大陆地区台商及家属之医疗协助,爰依前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授权,订定本项许可办法,以利我医事人员遵循及整体医事人力管理。 二、该项许可办法草案内容要点在明确规范我医事人员申请赴大陆地区执业之程序规定,并明订医事 人员申请赴大陆地区执业不予许可及撤销或废止许可之情形,诸如:提供之文件有虚伪或隐匿之 情事、从事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动或违反医事相关法令规定等;另订定本办法发布前已赴大陆地区执业者补申请许可之处理方式
“非都市土地申请变更为太阳光电发电设施使用兴办事业计划审查作业要点”第5点第1款所定补正期间,并非法定期间,申请人如于主管机关驳回申请前补正文件,主管机关仍应就补正文件实质审查。 按非都市土地申请变更为太阳光电发电设施使用兴办事业计划审查作业要点第5点第1款规定“审查申请书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书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者,应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者,叙明理由驳回之”,准此,申请非都市土地变更为太阳光电发电设施使用之案件,若文件有所缺漏或不符规定者,主管机关之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应通知补正,至于补正期间,系由主管机关本于职权裁量决定之。是该等补正期间系法令赋予行政机关之裁量权限,并非法定期间,亦不因期间经过即生失权之效果,申请人如于主管机关驳回申请前补正,主管机关仍应就补正文件实质审查,始为适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01.11.29-财政部、行政院卫生署及内政部会衔发布“具宗教性质之医疗财团法人符合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认定基准” 张贴者:2012年11月30日 上午1:14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已更新 2012年11月30日 上午1:14 ] 财政部表示,为使宗教团体或具宗教性质社会福利事业捐助成立医疗财团法人之医院,于适用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所称“业经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有一致性准据,该部与行政院卫生署、内政部于11月28日会衔订定发布“具宗教性质之医疗财团法人符合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认定基准”,自102年期(课税所属期间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起之房屋税案件开始适用。 财政部说明,依房屋税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业经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济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完成财团法人登记者,其直接供办理事业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征房屋税。由于现行稽征实务上,对于宗教团体或具宗教性质之社会福利事业捐助成立,向行政院卫生署立案为医疗财团法人之医院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得否依上开规定免征房屋税之认定不一致,行政院前邀集该部、行政院卫生署、内政部及法务部等共同研商订定上开基准,供稽征机关遵循
辅大法律系助理教授邱晨昨(27)日质疑,纳保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的基本生活所需费用计算方式有逾越母法之嫌,限缩了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的保障范围,尤其是单身、小家庭根本无法享受“立法美意”。 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昨日举办“2017年新世纪税务问题研讨会”,KPMG会计师陈志恺表示,纳保法第4条规定,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不得课税。 至于“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由中央主管机关参照主计总处最近一年全国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60%定之
汽车、机车交通违规驾驶,如何向警察检举告发? 今天道路交通常见安全问题关于“在马路上发现汽车、机车驾驶人违规驾驶、危险驾驶应该如何向警察单位检举告发? ” 根据中华民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标准及处理细则第20条所述,民众得以言词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机关(例如:警察机关交通违规检举专区)或警察机关(报案电话:110)叙明下列事项,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检举人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或其他连络方法。 违规行为发生地点、日期、时间及违规事实内容。 违规车辆牌照号码、车型或足以辨识车辆之特征
前条第一项第二款执业登记事项表,应载明下列事项: 前项登记事项变更时,会计师应随时向受委托办理会计师执业登记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会计师依本法第十二条申请执业登记时,应备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所委托之机构办理: 五、具会计师事务所签证工作助理人员二年以上经验之证明文件。 前项第五款所定之证明文件,系指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签证工作助理人员之资历证明,并以依本法规定报备者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