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4条规定:“专任教育人员,除法令 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外兼课或兼职。”次查111年1月19日修 正公布之国民体育法第22条第3项规定:“曾任国家代表队 之运动选手,若具公务员身份,得经其任职机关(构)同意 后接受商业代言,不受公务员服务法有关经营商业及兼职规 定之限制;其商业代言之范围、限制、程序等相关事项之办 法,由各该主管机关定之。”又立法院第10届第4会期第15 次会议审查国民体育法第22条时通过1项附带决议,教育部 应修正曾任国家代表队之公立学校教师有关商业代言或兼职 之限制规定。
二、依国民体育法第22条第3项规定意旨,系为利优秀运动选手 职涯发展,并促进运动产业之进步,鼓励优秀运动员为国争 光,爰规定具公务员身份且曾任国家代表队运动选手者得接 受商业代言。是以,基于公务员及公立学校专任教师衡平, 爰规定曾任或现任国家代表队运动选手之公立学校专任教师 ,经服务学校核准后得接受商业代言及其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