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在红花岗区南关办**集镇*栋*号修建违法建筑物一案,已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查明,你于1996年在红花岗区南关办**镇*栋*号修建房屋,经勘测:该建筑物面积104.16平方米,砖混结构,已完工,用于居住。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件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你在南关办**镇**栋**号修建的104.16平方米违法建筑处工程造价1%的罚款,共计处罚款:壹佰捌拾柒元肆角玖分(¥187.49元)。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账号523 061 0000 1817 0133 065。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14号 邮政编码:563003 联系电话:0851-28224812